导图社区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编辑于2022-08-29 16:57:45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最基本的职业权利,包括上课和实验改革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和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的成绩
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人身权
概念
人格权
身份权
分类
隐私权
拆看日记、信件等;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等
人格尊严权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
不得随意对学生搜查、关禁闭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禁止冒名顶替
名誉权
禁止侮辱诽谤
肖像权
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荣誉权
不得随意剥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不没收、不破坏
常见表现: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继承权
受赠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上课的权利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不能开除、劝退学生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总则
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国体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权利义务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职权
修改/监督/制订宪法
选举国家重要领导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产生,非选举
审查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常设机构
人大每年举行一次
行政机关
国务院
总理领导国务院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领导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最高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法院
审判机关
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察机关
检察对象:法院、公安等
法律监督机关
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
补充:2018年创立;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国家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联想:救我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对比: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
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各类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管理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教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教育部门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局+教育部门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
校长、行政之类
教育教职制度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三守一学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校合作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博物馆、少年宫等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主
教育专项资金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利
行政处分:体制内
如失职或越职或降职
行政处罚:体制外
如破坏正常行政秩序
比如:不按预算核拨经费,违反规定办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学生费用
民事责任
公民与公民之间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侵占学校场地、校舍、其他财产
刑事责任
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构成犯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处分
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开除
职务行为
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派出所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犯罪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重伤、致残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考点变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划已退出教师资格证考试试卷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一些教资考试会常考的法条都已经变了
新增教育惩戒权,教师可实施合适的惩戒教育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厅
教育部
县政府
市政府
省政府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