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规要点 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
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考试《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必考内容,汇集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各类法规要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重点、难点、考点均已标出,备考利器,值得拥有。
编辑于2022-09-07 14:11:15 北京市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国土空间规划 相关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 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严格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排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 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 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干扰项:建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长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 分段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城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 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 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 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 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1.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2.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3. 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4. 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