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土地管理相关文件要点》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
囊括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考试中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重要文件要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等,是在掌握《土地管理法》之后的必要补充,重点、考点都已标出,清晰明了,备考利器,值得拥有。
编辑于2022-09-09 10:17:29 北京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于2023-04-01实施,全文强条,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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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于2023-04-01实施,全文强条,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师/城乡规划师 土地管理相关文件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43号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2. 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3. 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国有土地租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4种方式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1. 耕地保护情况;
2.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3.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4. 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5. 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6. 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发〔2017〕4号
一、 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严保严管
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2) 坚持节约优先
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 坚持统筹协调
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
(4)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二、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三、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 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二)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
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十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
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
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4号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
(一)指导思想
1.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
2. 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
3. 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
4. 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
(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六)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六)规范交易流程
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
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1.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划拨地价评估方法
1. 成本逼近法
2. 市场比较法
3.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4. 收益还原法
5. 剩余法
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
一、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 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 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二、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三、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