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图总结了相关知识。
编辑于2022-09-12 20:56:53 广东老罗成过、败过,又成、又败,他讲的东西,最有可能接近真相。一场优秀的演讲,往往需要以下13个元素:1、要讲笑话;2、要吹牛逼;3、要装逼;4、要讲故事;5要做类比;6、要三段式;7、要提问;8、要有逻辑;9、要有数据;10、要有情感;11、要有激情;12、要有境界;13、要有画面。
可用于实操的逻辑框架,也可以用于个人战略管理。战略态势分析:外部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分析;战略制定:增长战略(市场扩张、业务多元)。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战略态势分析,宏观环境分析,市场环境分析,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企业竞争环境分析,战略制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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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成过、败过,又成、又败,他讲的东西,最有可能接近真相。一场优秀的演讲,往往需要以下13个元素:1、要讲笑话;2、要吹牛逼;3、要装逼;4、要讲故事;5要做类比;6、要三段式;7、要提问;8、要有逻辑;9、要有数据;10、要有情感;11、要有激情;12、要有境界;13、要有画面。
可用于实操的逻辑框架,也可以用于个人战略管理。战略态势分析:外部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分析;战略制定:增长战略(市场扩张、业务多元)。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战略态势分析,宏观环境分析,市场环境分析,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企业竞争环境分析,战略制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分配)等等
合同法
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特别法优先
有约定,按约定
类别(本质上都是钱权交易)
买卖类合同(物权,5种)
一般买卖合同
水电气热合同(买能源类物质)
建设工程合同(买建成后的建筑物)
承揽合同(买工作成果)
赠与合同(价格为0)
租赁类合同(使用权,3种)
一般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租设备)
借款合同(租资金)
服务合同(人力使用权,10种)
物流
运输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交易
行纪合同(代销)
中介合同
资金
保理合同(帮讨债)
保证合同(保还债)
技术合同
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主体
法定代表人
区分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
表见代表
法人承受代表行为
法人代表未经程序,提供担保,必然违反公司法,相对人应当知道
代理人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未追认无效
双方代理,未追认无效
恶意串通代理,有效、连带赔偿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完全无权,没有表见事由)
追认
拒绝: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赔偿,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过错分摊。
表见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然后追偿
签订
订立
要约
要约送达前,撤回
要约送达后,撤销
要约内容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
已承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做了履约准备
承诺
迟发迟到,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内容(任意性规定)
质量
依次:强制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目的标准
转卖情形,按原合同标准
样品靠得住按样品,靠不住按文字
隐蔽瑕疵样品不得作依据
价格
借贷合同利息
金融借贷:推定有偿,人行标准
民间借贷
未约定:推定无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间:推定无息
其他:法院定
民间借贷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保理人收益
有追偿权:融资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无追偿权:债务人给的全收
建设工程价款
备案的中标合同,以此为准
多个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格,按实际履行,搞不清则再按最后一个。
委托合同
费用:委托人承担、且预付
报酬:完成支付报酬;未完成且不归受托人事由,支付相应报酬
行纪合同
费用:行纪人承担
报酬:完成支付
中介合同
促成交易的,支付报酬,包括跳单,费用中介自负
未促成的,请求承担费用。
履行期限
一般规则
未约定,随时履行
买卖合同:收到标的物或单证,同时支付
借贷、租赁合同
不满1年,返还时一并支付
超过1年,每满1年支付
电子商务
快递,签收为交付
服务,凭证载明或实际提供
数据,进入系统可检索
选择之债
选择权:债务人
超期催告未选:转移对方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约定届满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归承租人
无约定返还出租人
例外:返还显著掉价,归承租人,合理补偿
抵押登记的担保责任
系统登记与担保合同不一致的,登记靠得住按登记,靠不住按合同。
效力
无效
一般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
违法背俗
不当免责
未尽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
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
特殊无效
买卖
知假卖假
无证售房
无效约定“如解除合同,约定分期已付价款不予退还”
民间借贷
非自有资金出借
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4倍
职业放贷
目的违法
租赁
违法建筑租赁
超期
临建时限
转租原租期
20年
建设工程
发包人问题
未取得工规证
例外1:起诉前取得,有效
例外2:能办不办,不得据此请求确认无效。
肢解发包
必须招标未招标
承包人问题
无资质、超资质、借资质
转包
主体工程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担保
担保大于主债的部分
流质条款
以占有改定,设立质权
可撤销(客观5年)
欺诈(赖对方、主观1年)
胁迫(因对方、主观1年)
重大误解(赖自己、主观90天)
显失公平(客观1年)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无效的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第三人财产)
债权保护
权保
债权人的代位权
条件
两个债务都到期,或者后债紧急
债务人怠于行使,即未起诉、仲裁主张
所怠之债,为非专属、非物权
有损债权
行使:诉讼,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债务人承担费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
条件
无偿处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可以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其他
不等价处分:第三人恶意,低卖、高买、为他人债务担保
行使:诉讼,债务人所在法院
主观1年,客观5年
物保(担保物权)
类别
抵押权
设立
不动产抵押
抵押合同:产生债权效力,可以请求登记、违约承担先前责任。
登记:抵押权设立
注意:土地抵押上的新增房屋:房地一体原则。
动产抵押
抵押合同:直接设立抵押权。
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期限:主债诉讼时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无需抵押权人同意,但应通知。
不动产抵押权跟随转让(对抗买受人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正常买受人,无论是否登记,抵押权都消灭
非正常买受人
已登记:抵押权延续
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为将来一系列债权担保
期间:没约定,不短于2年,例外:新债不可能发生了,抵押财产被查封等、某方破产等。
转让: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鸡蛋可以卖,篮子不能卖)
动产质权
合同:债权关系
交付质物:质权设立
现实交付:给债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观念交付
禁止占有改定
质权人返还、丧失占有,质权不消灭,但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置权(扣留财产)
条件
合法占有,自愿交付所致
同一性(商事不要求)
到期不履行债务
实行:宽限期限如无约定,不少于60日
消灭:丧失占有,或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竞存
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价金、交付10天内办理登记的
第一:登记优先
第二:登记在前优先、同时登记的按比例。
第三:未登记的按比例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
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价金、交付10天内办理登记的
第一:留置权
第二:登记的抵押权、占有的质权(先公示的优先)
第三:未占有的质权
第四:未登记的抵押权
让与担保(为了借贷,创设买卖,不可直接享有所有权、可变价受偿)
先让与担保:有优先受偿权
后让与担保:没有优先受偿权
人保
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到期不履行,就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穷尽一切手段前,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人财两空
债务人破产被受理
告了白告,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
期间
主债务到期日起
6个月
瞎约定等于没约定
保证权行使
连带责任保证,直接找保证人
一般保证,对主债务人诉讼
主债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主债权让与
担保责任继续,需通知保证人。
约定只给原债权人担保的,从约定
免责的主债务承担
第三人担保的,未经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消灭
债务人担保的,担保责任继续
主债额变动
增加主债额,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理增加部分
减少主债额,负责剩余的部分
主债期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借新还旧情形:保证人有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外1:知道是借旧换新
例外2:旧债即担保过
新贷债权人主张旧债担保权的,不予支持
债权人怠于执行一般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财产线索,该财产范围内不负责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消权、撤销权而不行使,可以相应不承担
保证人的追偿权
条件
债务人有抗辩权,保证人却承担责任,不得追偿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承担责任,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未行使先诉抗辩权,承担了责任,有追偿权
预先行使
条件
尚未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方式
申报破产债权
若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
主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如不申报债权,应当通知保证人申报
既未申报又未通知,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赖债权人,免担保)
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可请求其中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按份共同担保:约定担保份额
界定
约定
共同保证、共同物保,算连带
混合担保
第一步:债务人物保
第二步:各第三担保人连带
弃权与免责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的担保,则该范围内,第三人担保免责
履行
特殊履行
提存
条件
延迟受领
财产债务,不适于提存的,变价后提存价款
对债权人的效力
取得所有权
承担提存物风险
承担提存费用
5年内受领,否则归公
例外: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费用后取回。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受领方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提存方有权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抵消
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种类相同
到期的一方,享有抵消权
效果
消灭,溯及抵消权成立之时。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履行其届满前达成协议
实践合同
诉讼处理:应当以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履行其届满后达成协议
诺成合同
诉讼中达成
一审:撤回起诉
二审:一撤到底
请求调解书确认的,不准许
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需具有合法利益,且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好的人,不好的不认。
履行确定
法人分立
按约定,约定对内有效,对外连带
无约定,按连带
对同一债权人有数笔债务
按约定
已到期的优先,缺乏担保的优先、担保数额少的优先
债务负担较重的优先
到期先后顺序
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
一笔复合内容
按约定
费用-利息-本金
动产多卖
普通动产(非交通工具)
占有者优先
先支付价款优先
合同成立在先优先
交通工具
占有者优先
过户登记优先
合同成立在先优先
一房数租
占有者优先
备案登记优先
合同成立在先优先
多次保理
先看登记,后看通知,都没有则按比例
面积误差
3%以内据实结算
3%以上,超出白送、超少双倍返现。
行纪合同买卖价格
高买低卖,未经同意,行纪人承担差价
低买高卖,溢价利益未约定的归委托人,行纪人可按约定请求增加报酬
优先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同等条件
合理期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卖前15日通知承租人
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
条件:未支付工程款
期限:6个月,工程款到期日期
方式:折价、拍卖
范围:工程成本收回
优先级:高于抵押权,低于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等价抗辩原则
多段旅行,分组把握。
履行后果
公示的方式
不动产权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占有
例外:交通工具,为所有权登记
例外2:动产抵押权:登记
例外3: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所有权登记。
例外4: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
公示的效力
原则:强制公示(公示才发生物权变动)
例外:任意公示(公示前已经变动,只为对抗第三人)
动产抵押
土地相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特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承包合同:承包权设立,且可对抗第三人
登记:非物权要件,非对抗要件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买卖合同:债权效力
交付: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孳息归属:不看所有看占有
变更
变更合同
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人:实际受偿,按比例分
连带债务人:超份额,按比例追
保理
基础交易不存在,不得对抗保理人
基础交易变动,不得对保理人不利影响
债权让与
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
通知债务人,是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约定不转债权
非金钱,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不对抗第三人
债务人的抗辩权、抵消权延续
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债务人的抗辩权延续,抵消权不延续
买卖
保留所有权的取回权
条件:未按约定付款、未完成条件、不当处分
限制:第三人善意取得
赎回:逾期不赎回可以另卖,另卖后从外到内,依次扣费用、利息、未清偿价金,剩余归原买方
标的物风险
直接易手
间接易手(代办托运)
约定地点,到点,风险转移
未约定地点,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例外:租赁前,已抵押、查封
第三人的继续承租权,生前同居人继续租赁
合同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根本违约
期前表示拒绝履行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通知解除
无需继续履行:履行不能、不适用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
不存在恶意违约
继续明显不利
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特别法定解除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延迟付款达到总价1/5
请求一次性支付
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
收使用费
损失赔偿
返还已支付价款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基础丧失,双方可解除
承租人擅自处分,出租人解约
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解约取回
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随时可解除,出租人要先通知
擅自转租:出租人解约取回,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
服务类合同任意解除权(甲方随时解除,但赔偿损失)
定作人
托运人
委托人
业主,单方解除物业合同,提前60天通知
解除权的行使:单方面通知即可,不必诉讼,主观1年
异议权行使:起诉和仲裁,收通知3个月内
解除后果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履行的恢复原状
违约赔偿
违约责任
构成
归责原则
原则:只看违约事实、不问过错
例外
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有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客运合同,随身物品损害,问是否有过错
赠与合同
品质瑕疵,故意不告知,造成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在义务范围内承担瑕疵担保
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赠与财产,需赔偿,如果是产权转移后,为侵权责任。
运输合同
逃票的不负责
人身损害,无过错原则,除非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
货运合同,无过错原则,除非是不可抗力、自然性质、托运人收货人过错
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瑕疵担保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协助承租人索赔
出租人知假买假,导致索赔失败,承担责任。
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认、选择租赁物
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
工程质量诉讼
发包人任意追,追承包人可追分包人
工程款诉讼
施工人追承包人、发包人
联运
单式联运:首段负责,损失在次段、则连带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买卖品质瑕疵
异议期间
约定
例外:检验期过短,约定算外观瑕疵异议期间,隐蔽瑕疵为“合理期间”
存在法定期间的,就长不就短
未约定
主观,合理期间
客观,2年
知假卖假:诉讼时效3年
效力
支付价款、确认欠款、使用标的物,不构成放弃异议权
签收,推定外观瑕疵通过。
违约责任承担形态
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必须继续
非金钱之债
法律不能、事实不能、不适用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过期未要求履行
赔偿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以预见为中心)
债务人预见
合同成立时
合理性,包括利息
过错相抵、收益相抵
延迟受领,承担费用、不计利息
加害给付(违约+侵权)
侵权责任形态:赔偿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形态: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注意: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
预售许可证欺诈
一房二卖、出卖商品房抵押,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违约金
违约金、赔偿损失请求权都有的情形,应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如果低于损失,可以诉请增加。过分高于(30%)损失,可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