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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包含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等,第二章民诉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45等等
编辑于2022-09-13 16:13:50
第一章民诉概述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概念特征解决机制17
民事诉讼
概念18
特征地位19
民事诉讼法
概念特征20
三大诉讼之间的关系23
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23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等
效力28
特色29
第二章民诉的基本理论
诉与诉权
诉
概念要素32
类型33
反诉概念条件34
诉的变更和追加34
反诉和反驳34后
诉权
概念35
诉讼标的3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37
民事诉讼价值42
概述
公正价值43
诉讼效益价值44
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45
民事诉讼模式
概念46
类型47
模式49
既判力
概述50
客观范围51
主体范围51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功能
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同等(外国人等)与对等原则
体系55
共有原则
特有
当事人平等原则
概念55
内容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
概念56
内容57
主体
对象
处分权与审判权
辩论原则
概念57
内容58
诚实守信原则
概念 58
内容58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官的适用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概念60
内容
法院调解的性质和特征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调解和判决关系61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概念61
内容61
目的
范围62
方式62
支持起诉原则
概念63
内容64
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64
支持起诉的方式
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65
线上线下同等效力原则(新)65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概述
概念
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合议制度
概念70
合议制
优缺点
独任制
内容70
合议庭组成与适用范围
一
二
合议庭的运行机制/活动规则 71前及71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72
合议庭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
人民陪审员制度概念72
回避制度
概念73
内容74
情形和人员
方式和程序
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
概念75
内容76
例外77
国家
个人隐私
离婚和商业密码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
程序保障77后
两审终审制度
概念77
内容77、78
例外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概述与特征79
概念的变迁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8081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82
当事人适格82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82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83
法定的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83
当事人适格的例外—诉讼担当
确定当事人适格的意义84后
我国民诉对当事人的认定84后
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83 84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84
共同诉讼(看刘鹏飞29-33)
共同诉讼概述85
概念与特征
共同诉讼制度的功能
必要共同诉讼8586
概念特征
产生原因
类型86后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87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87
一般
例外
普通共同诉讼88
概念与特征88
构成要件88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88
诉讼代表人89
概述
概念性质
作用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89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90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90
区别89ppt
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限90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替91
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诉讼人诉讼的特殊程序91
第三人
概述
概念9192
特征92
作用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鹏飞39)
条件9293
诉讼地位93
参加程序93后
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93后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类型93
条件9394
诉讼地位94
参加程序93后后
常见情形93后后
诉讼代理人
概述94
概念
特征
作用95
法定诉讼代理人95
概述特征
代理权限96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96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氛围96–97
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98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六章管辖制度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民事审判权
管辖的概念与作用100
确定管辖的原则101
分类102
法律分类
理论分类
管辖恒定
概念意义102
分类
级别管辖恒定客观不变,当事人主观变
地域管辖恒定永不变
例外103
级别管辖
概念103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03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04-106
基层
中级
高级
最高级
地域管辖
概念分类106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就原告(例外107 笔记55)
不在中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监禁
被告注销户籍
几个被告不在一起我要追赡养费
一方对另一方离开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论“事”)
概念107
108-110 笔记62
合同
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优先)
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满足条件: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
专属管辖110 笔记56
不动产
港口作业
继承遗产纠纷
协议管辖
构成要件
1.对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也可以协议管辖。 2.审级: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形式: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4.范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院进行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5.明确。当事人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民诉法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是多选) 6.禁止。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辖111
成立条件:1.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2.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被告向受诉法院提交答辩状并应诉。
共同和选择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112
移送管辖(受理后。只是案件的移送,而非管辖权的移送)
移送管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口诀: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不同情况处理:1.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移送管辖;3.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驳回起诉。
指定管辖113
管辖权异议114
1.主体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通常是被告。原告通常向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在法院受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客体条件。必须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无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民诉法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第九章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浅考)
法院调解
概述
概念特征152
与民事审判的关系
原则154
程序155后
调解书及其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可不做调解书的情形
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与期日
概念162
种类
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计算163
期日
常见期间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 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1(院长批准)≤6个月; 二审中判决:3个月+X(本院批准); 二审中裁定:30日+X(院长批准) 规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各种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程序的审限均为法定可变期间。
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送达
概念特征
方式164-166
公告送达不能和简易程序并用
保全
概念种类167
诉讼
诉前
利害关系人申请后48小时做出裁定
30日内诉讼或申请仲裁
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行为
先予执行171-172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72-178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概念
起诉与受理
起诉
概念186
条件186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方式
书面
口头
受理
程序
审查起诉和登记立案
审查起诉与受理
7天
法律效果188
不予受理情形 188后
受理的特殊情形189
审前准备190后
开庭审理 192后
审理期限
普通六个月
第一次延长院长六个月,第二次上级法院
涉外、港澳民事无期限,但庭审结束3月内
合并审理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
申请撤诉
1.提出主体: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原告、有独三、反诉原告 2.提出时间:案件受理后,宣判前。《民诉法解释》第238条第2款:“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3.消极条件: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4.决定主体:是否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由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
裁定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原告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交受理费
二审上诉人不到庭、再审中申请人不到庭
法律效果:一审撤诉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不行
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民诉法》第146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48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23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3.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缺席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240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对离婚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23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决定延期审理(开庭审理阶段)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p199后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注意:延期审理用决定,且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裁定
诉讼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上诉期内一方死亡,一审判决未生效终结诉讼,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实体问题)
判决宣告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10日内发判决书 定期宣判,当庭发判决书
宣判应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错误纠正
笔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
作出裁定书给予补正
错误
当事人上诉: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驳回起诉(不满足起诉条件)驳回诉讼请求(裁决了,原告败诉)
裁定(程序问题,少数实体问题)
适用: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2其他不能上诉的:保全、先于执行;准许、不准撤诉;中止、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笔误;中止、终结执行......
区别:1.处理对象不同。主要适用程序问题;实体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可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适用;只在诉讼程序中适用。 3.上诉期间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 4.形式要求不同。可书面可口头;必须书面。
概要
决定(紧急特殊)
回避;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延期审理等。
决定与判决:决定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 决定与裁定:1.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但对那些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决定,可以复议。复议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有些裁定可以上诉。2.决定以口头决定为原则,重要的民事决定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则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概述207
特点207
适用和内容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审级限制: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再审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时,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
适用
适用原则:强制使用、一审终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50%以下
超过50%小于两倍可约定适用
一审终审+不可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章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形成(变更)之诉,原审未参加,向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起诉,要求撤销
起诉后30日内立案/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 1非讼程序 2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不能简易程序
被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原告提供担保,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再审优先: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裁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 例外: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先按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并入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按二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概述
231
一二审区别232
1.程序引起原因不同。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对象不同。争议的案件事实;争议的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 3.审判任务不同。查明事实,厘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查明事实、厘清关系,还要监督下级法院。 4.审理方式不同。必须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5.裁判效力不同。在法定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提起
1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如承担不利后果才可上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上诉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不利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的没有被上诉人
2.客体条件。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判决:一般可以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 裁定:一般不能上诉。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调解书不得上诉。
3时间:一审判决书送达日起(上诉期15天内);仅3类裁定书送达日起(10天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送达起算)
4形式条件:必须书面上诉状
受理236
撤回236-237
二审中撤回起诉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处理
比撤回上诉要多一个: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范围
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方式、地点
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书面审理
调解
可以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调解书不写明撤销原判)
裁判
判决用判决,裁定用回裁定;二审增变反应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事实未查清,两种都可以
第十五章再审程序
概述245246
特点
再审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246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本院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包括最高法院):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检察院250
法律监督事由: (1)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律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1)抗诉:“上抗下”模式;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 (2)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全部换人)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259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支付令哈哈哈哈)276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282
浮动主题
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