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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概念;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编辑于2022-09-13 16:15:59民法总则
概述
渊源
宪法,民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鲜明性地跪死过
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抽象性,适用范围广泛性 与具体原则相对应,物权原则,合同原则,只适用于特定部门
特征
非规范性
不能运用原则做出裁判 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
不确定性
功能
立法者
立法准则
价值一致性 根据原则制定具体规范
司法者
司法准则
司法者法律解释不能违背基本原则 授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不可违背基本原则
行为主体
/
规范行为人的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 并不是为所欲为
民法的首要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2、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3、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4、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六项
平等原则(地位)
具体含义
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
残疾人结婚 只是一种理念,口号,并无实际意义 只能说初始权利平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国家在作为民事主体时,也受民法规范的约束,处于平等地位 不能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是意思自治的逻辑前提, 画蛇添足
补救方法上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并不一定是对等 核心原则
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
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立法程序的认可,司法程序的认可
国家保护性的干预
国家为了帮助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断
公平原则(结果)
是意思自治的补充
含义
立法者
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司法机关
严格按照法律做出裁判
法律有明确规定
依据公平原则做出裁判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无规定
民事主体
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尤其在《合同法》
诚信原则
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弹性,自由裁量 帝王原则 不是汉语意义上的 兼顾双方当事人和社会三方利益 权力不得滥用
包括
客观
忠实履行义务
主观
相信自己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心状态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区别于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侧重内容审查
诚信原则侧重行使审查
绿色原则
生态原则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与《环境法》(涉及各个主体)中的理念是不同的 只是民事主体
两方面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基本原则功能
指导
约束
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达
事实行为:客观发生 ,无因管理
不合法行为
自然事实
非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婚约
民法之外空间,预言,忠诚协议
戏谑(缺乏真意)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客体(标的)
物权——物,权利
物的概念
非人格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
两个物之间
特定物种类物
债权——给付行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综合权(股权)
作用分类
支配权:直接支配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
债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否认权利
前提: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
绝对权和相对权
义务人特定与否
人,物,知识绝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保护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义务
约定和规定,超出不承担,必须履行
民事责任
相对性,补偿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危险源,控制力),允许协商
停止损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起始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证>身份登记
胎儿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之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死胎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
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同一事件多人死亡
无继承人,长辈,保险受益人(仅对保险金部分)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可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监护
职责和监护权
代理
保护利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维护,不得处分(亏了要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无法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有义务临时监护
遵循原则: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2.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类型
1.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 父母为监护人(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其他自愿个人或组织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1.法定监护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自愿的个人或组织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2.意定监护(成年以书面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
3
指定监护
条件:第一顺位监护人丧失+其他顺位监护人协议不成
指定主体: 所在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不服: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尊重被监护人、最有利被监护人
担任临时监护人
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后不得更改 擅自更改不免除责任
撤销和恢复
撤销
申请主体:监护人资格主体,民政部门应当兜底
人民法院受理
1撤销2临时3指定4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依旧付
恢复
被撤销的父母子女
确有悔改表现+申请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责任
无过错责任
尽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责任
特例
父母离婚
都是监护人
共同生活人单独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另一方补充
委托监护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无过错不承担
有过错,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宣告失踪,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失踪2年
近亲属,债权/务人申请
宣告期3个月
法律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还债付费交税,故意重大过失赔钱(无偿行为一般过失不赔)
撤销
重新出现
利害关系人,自己申请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4年申请
意外事件2年申请
公告期一年
意外事件+有关证明,无限制
公告期3个月
意外发生之日死亡
失踪死亡同时申请,应当死亡
撤销
婚姻关系,恢复,但已有配偶或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愿恢复的除外
财产关系
返还,无法返还应当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的,还需要赔偿损失
收养关系
他人收养有效
法人
概述
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律特征
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我国分类
1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分给出资人钱)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
区别:一是是否获得利润;二是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其成员或出资人
2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合作经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
表见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承担责任,可以追偿
营利法人
出资人责任
对法人,其他出资人,过错责任
对债务人,滥用的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负责
个案否认,否认法人独立性
非营利法人
终止
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
主管机关转给相同/相近目的法人组织,并公告
分类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益服务单位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社会团体
会员共同意愿
资格取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日取得;否则成立日取得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资格取得必须登记
捐助人权利
特别法人
特别性
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
生效,成立之日
撤销
继任承担权利义务
无继承,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职能
没有成立的由村委会承担
城镇农村合作
基层群众自治
设立和变更
设立
依法,财产,名称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后果
法人成立,法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担(连带)
第三人选择权,法人/设立人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变更
分立
创设式和存续式,连带债权
合并
创设式和吸收式,新法人概况承受
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
终止
解散
章程,权力机构决议,合并分立,依法被吊销,其他
宣告破产,资不抵债(到期债务),法人/债权人申请
其他
清算
清算结束才终止
合并分立无须清算
非法人组织
特征
人合组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应当完全行为能力
不完全,不能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禁止全部亏损某人承担的无效
全体同意生效
共同出资
名称和场所
应当表明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单独
委托
不执行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决议
一般事项,无约定,过半数,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无约定,全票决
改名改地改范围,3处分,担保,聘任
入伙
全票决,告知义务,法律后果(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还份额,之前的债无限连带,对内可追偿,对外无效
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追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技能,专业知识
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有限责任
一般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五十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不得劳务出资
标明有限合伙
责任承担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该比债务无限连带
入伙,退伙
丧失能力不当然退伙
不继承
退伙前债在退回部分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点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如赠予),多方,决议行为
一方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相一致
多方意思一致
内部决议,可能全票决可能多数决
意思表示
生效的几种情形
有相对人(债务免除)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无相对人(真实意思特别重要)
区别这两种的解释意义在于
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致)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区别:性质;构成要件;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生效
条件
强
不违反强制规定
公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
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可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 3.8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未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意
意思表示真实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一般有效
效力待定
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
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待被代理人追认。若构成表见代理就生效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后
第三人合理的理由相信 如夫妻
相对人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后果:类似有权代理
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待有处分权人追认/取得处分权
确定
行为
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事件
无效
特点
违法性
实行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人和相对人共同)
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自始无效 无时效限制 应当返还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核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类型
重大误解
性质误解
标的物误解
价金
当事人
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受欺诈
当事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
对方知道时,受欺诈方可撤销
受胁迫
不要求知道
显失公平
危困状态,缺乏判读能力
撤销权的行使
形成诉权,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作出
一般形成诉权以通知方式作出
自始无效,溯及力
除斥期间
知道一年
重大误解90日3个月
是否知道都最长5年
概要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概念
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诉讼可变期间
特点
除斥期间是撤销、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超出期间,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定/当事人约定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形成权;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是否能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适用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权利消灭;产生抗辩权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主动援引;不能主动援引
无效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无效后,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部分无效,其他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分:是否确定性)
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条件
未来性(不一定是未来发生,已发生但当事人不知道也可作为条件)
或然性(不确定的事实。若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
可能性(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非法定性
合法事实
种类
延缓(生效)
解除(失效)
积极
消极
成就拟制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反之亦然
附期限
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补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人从事过界行为
追认权
拒绝追认
监护人
催告权:30天默示拒绝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相对人
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
追认,撤销,补正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经批准的合同
效力:成立未生效
报批义务及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判决履行义务后果
拒绝履行,强制履行拒绝的,合同违约责任
没有批准的,解除合同;因报批义务人原因的,承担责任
附带条件,附期限
代理
概述
代理权限范围内
被代理人名义或代理人自己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不得代理
人身性质
当事人约定,特定人亲自
构成要件
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双方要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
功能
辅助功能
延伸功能
主要法律特征
三种法律关系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效果承担关系
以被代理人名义
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当
分类
委托(或授权代理/授权代理)和法定 P85
直接(显名代理)和间接
直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做事;间接: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人(甲)自动介入权
受托人(乙)自己名义,第三人(丙)知道,直接约束
证明只约束乙丙,不发生甲介入
委托人介入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丙不履行
乙向甲披露丙
不存在丙知道是甲就拒绝情形
苦大仇深条件
第三人选择权
乙自己名义
丙不知道
乙因甲不履行
乙向丙披露甲
第三人可以选择乙或甲,选定不变更
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有再代理权
法定始终有
委托代理
事先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代理人急病,通讯中断
不委托会有损失
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法律后果
复代理
代理人承担选任和指示的责任
不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权
基础行为
授权行为
单方
不为相互必要关系
代理权行使
范围内
被代理人利益
不得从事这些行为P90
自己代理
自己和被代理人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和同时代理的人
恶意串通
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分类
根本无代理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
本人的追认权和否定权
溯及力
开始履行视为追认
拒绝追认,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
一个月内
被代理人不做表示为拒绝
未做表示有两种情况
相对人催告了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无表示
无催告(被代理人知道/不知道这件事,未做表示)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撤销权和请求权
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与无权代理人间实施的法律行为
善意相对人 请求损害赔偿,不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利益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后
第三人合理的理由相信 如夫妻
相对人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后果:类似有权代理
代理终止
委托
届满,完成
取消,辞去
代理人丧失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四种情况下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
取得恢复能力
代理人丧失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监护关系消灭
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P42的法律制度。
目的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地促进 法律关系的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长于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照特别法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具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188)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8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90)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191)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
重新起算
提出,同意履行,仲裁,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
最后6个月内
法定中止事由(不能履行)
中止消除后6个月届满
区别104
1发生时间不同
2发生的事由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民法总则》188条第2款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当事人不能依法主张抗辩,只能够申请法院予以审查、决定。
延长
最长
被动适用,法院同意
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法律效果
对义务人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19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的后果
对法院的效果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93)
未经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适用的例外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概念
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诉讼可变期间)
特点
除斥期间是撤销、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超出期间,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定/当事人约定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形成权;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是否能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适用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权利消灭;产生抗辩权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主动援引;不能主动援引
看练习题P98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包括 1.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決于本人是否追认。 3.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若以他人名义谋取自己利益的不算代理
恶意串通: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示不一定不一致;但虚假表示一定是不一致的
认定法人是否营利的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于其所获利益之归属
死亡判决之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