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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全章知识总结,包括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9-14 09:36:54 江西民事法律行为
1. 概述
1.1. 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1.2. 特征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通过意思表示实施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 意思表示
2.1. 概念
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2. 构成
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意思是民事主体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
行为人将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
2.3. 形式
明示
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示
默示
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
推定(表意人积极作为→相对人等依据法律等间接推知意思)
沉默(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将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
2.4. 生效情形
有相对人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悉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作出,到达对方时生效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时生效
2.5. 撤回
在发出意思表示之后,生效之前收回,阻止其生效
得在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相对人同时到达
2.6. 效力
一旦作出,对表意人产生拘束力和相对人的可受领力
有相对人的,一旦到达就生效
无相对人的,一经作出就生效
2.7. 不健全
意思与其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伪装表示、表示不自由等)
3. 成立和生效
3.1. 成立条件
当事人
有意思表示
标的须确定且可能
3.2. 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
限制
无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真实反应内心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3.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概念
成立指法律行为已具备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
生效指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性质
成立涉及当事人意思,基于自主自愿实施
生效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构成要件
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
成立体现当事人意思
生效体现国家对法律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法律后果
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不仅民事责任,还可能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 效力待定
4.1.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4.2. 特征
行为已成立,因缺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效力不齐备
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效力不确定
能否生效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4.3. 类型
越权
限制人从事的不能独立实施的,须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
经被代理人追认生效
债务转让行为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权人同意有效,拒绝无效
4.4. 效力的确定
真正权利人追认→生效
善意相对人在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无效
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1个月)
追认→生效
拒绝追认→无效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无效
5. 无效
5.1. 概念
虽已成立,但因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
5.2. 特征
违法性
实行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5.3.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虚假的(通谋虚伪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6. 可撤销
6.1. 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行为归于无效
6.2. 特征
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6.3. 行使
撤销权人:受损害一方
行使期限:因行使期间经过而消灭
消灭的情形(撤销期间)
主观标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欺诈、显示公平(1年)
重大误解(90日)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明示、默示放弃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6.4. 类型
重大误解
含义
一方因自己过错而对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行为
构成要件
表意人对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过错造成的
欺诈
含义
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第三人欺诈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构成要件
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第三人此处不同,还须加上且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
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
胁迫
含义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胁迫
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有胁迫的故意
表意人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并在此种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显失公平
含义
一方在实施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主观要件
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的故意
7. 未生效
7.1. 概念
欠缺特别生效要件,虽有效但未生效
7.2. 类型
死因
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附延缓条件
以所附条件成就为生效条件
附始期
以所附期限到来
要式
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或完成法定程序
依法需审批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8.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8.1. 返还财产
对其已交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接受方有返还义务,不考虑当事人过错问题
8.2. 赔偿损失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8.3. 收缴财产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受损方
9. 附条件和附期限
9.1. 附条件
含义(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要求
条件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成就必须可能
由当事人意定非法定
合法
分类
附生效: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成就时失效
9.2. 附期限
含义(设定一定期限,将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特征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
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
分类
附生效:期限到来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到来时失效
效力
附始期在期限届至前,受利当事人仅有期待权
附终期在届至前,已发生效力的到届至时效力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
1. 概述
1.1. 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1.2. 特征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通过意思表示实施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 意思表示
2.1. 概念
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2. 构成
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意思是民事主体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
行为人将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
2.3. 形式
明示
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示
默示
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
推定(表意人积极作为→相对人等依据法律等间接推知意思)
沉默(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将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视为意思表示)
2.4. 生效情形
有相对人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悉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作出,到达对方时生效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时生效
2.5. 撤回
在发出意思表示之后,生效之前收回,阻止其生效
得在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相对人同时到达
2.6. 效力
一旦作出,对表意人产生拘束力和相对人的可受领力
有相对人的,一旦到达就生效
无相对人的,一经作出就生效
2.7. 不健全
意思与其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伪装表示、表示不自由等)
3. 成立和生效
3.1. 成立条件
当事人
有意思表示
标的须确定且可能
3.2. 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
限制
无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真实反应内心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3.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概念
成立指法律行为已具备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
生效指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性质
成立涉及当事人意思,基于自主自愿实施
生效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构成要件
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
成立体现当事人意思
生效体现国家对法律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法律后果
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不仅民事责任,还可能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 效力待定
4.1.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4.2. 特征
行为已成立,因缺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效力不齐备
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效力不确定
能否生效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4.3. 类型
越权
限制人从事的不能独立实施的,须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
经被代理人追认生效
债务转让行为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权人同意有效,拒绝无效
4.4. 效力的确定
真正权利人追认→生效
善意相对人在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无效
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1个月)
追认→生效
拒绝追认→无效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无效
5. 无效
5.1. 概念
虽已成立,但因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
5.2. 特征
违法性
实行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5.3.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虚假的(通谋虚伪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6. 可撤销
6.1. 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行为归于无效
6.2. 特征
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6.3. 行使
撤销权人:受损害一方
行使期限:因行使期间经过而消灭
消灭的情形(撤销期间)
主观标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欺诈、显示公平(1年)
重大误解(90日)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明示、默示放弃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6.4. 类型
重大误解
含义
一方因自己过错而对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行为
构成要件
表意人对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过错造成的
欺诈
含义
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第三人欺诈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构成要件
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第三人此处不同,还须加上且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
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
胁迫
含义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胁迫
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有胁迫的故意
表意人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并在此种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显失公平
含义
一方在实施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主观要件
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的故意
7. 未生效
7.1. 概念
欠缺特别生效要件,虽有效但未生效
7.2. 类型
死因
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附延缓条件
以所附条件成就为生效条件
附始期
以所附期限到来
要式
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或完成法定程序
依法需审批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8.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8.1. 返还财产
对其已交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接受方有返还义务,不考虑当事人过错问题
8.2. 赔偿损失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8.3. 收缴财产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受损方
9. 附条件和附期限
9.1. 附条件
含义(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要求
条件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成就必须可能
由当事人意定非法定
合法
分类
附生效: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成就时失效
9.2. 附期限
含义(设定一定期限,将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特征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
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
分类
附生效:期限到来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到来时失效
效力
附始期在期限届至前,受利当事人仅有期待权
附终期在届至前,已发生效力的到届至时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