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承包单位将其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编辑于2022-09-15 22:06:08 浙江省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招投标制度 (7分)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强制招标的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的邀请招标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
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项目投资额10%以上
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再项目中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自愿招标
依法不必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确定承包商、供应商,不能直接发包
依法不必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发包人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
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
招投标有形市场和电子平台
电子平台不得收取发布费用和查询费用
招标人违规向招投标监督监管部门投诉,平台违规,可以向发改委投诉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公示内容
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的时间、方式
递交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招标流程
政府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
招标文件
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自行决定使得否设定标底,标底保密(开标时公布),仅作参考
还有那些属于不合理排斥、限制竞争
提供有差别信息
设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采取不同审查、评标标准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非法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其他
答疑
投标人对资审文件内容有异议,截至2日前;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截至10日前提出
招标人收到应当在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开标
开标时间与截至时间是同一时间,由招标人主持
有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投标人,投标人推选代表或公证人员
唱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评标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做出评审后,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补充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主动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拒绝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提出各方面的要求:如净资产、主要管理人员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信用分、最近1年无重大事故、无重大违法记录、与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为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投标人不再具备条件或起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资格审查
只有(1)大型或(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预审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每个成员军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确定(同一专业资质、业绩不能相加;不同专业资质、业绩可以相加)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的编制
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同应当包括项目负责、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机械设备等
建筑企业保证金
建筑企业仅保留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农资保证金,其他一律取消
履约保证金: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或保函的方式,包含必须是“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项目招标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保人撤回已提交的投保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撤回通知起5日内退还
招标人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为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存款利息(不签合同不能退)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关系
属于串标:投标人之间确定存在联合行动。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约定中标人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通过外观推断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
相互混装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刑法规定串通投标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属于串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条件: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应两种不同的中标条件
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定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新定标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审查
当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类
构成
基本信息:注册等级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体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一体化监管平台
企业库
项目库
人员库
诚信库
政府奖励(优良行为)
政府罚单(不良行为)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承揽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注 (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注 (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拖欠工程款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册建造师违法,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未履行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泄露商业秘密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惩罚
信息公布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监管平台和全国监管平台上统一公布。信息公布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不良6个月-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整改有效的,企业申请,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具体规定(网页维护)
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不符,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确实不一致的,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一致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更正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收到行政处罚的
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收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拉黑”的后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督,限制其资质,投标,并可以通报其他部门,联合惩戒
2.承包制度 (2~3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格审查
双资质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能力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业绩条件: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公正性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建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共同签合同,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的资格审查
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业绩条件: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联合共同承包
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
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除外
转包=只收钱不干活不管事
承包单位将其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挂靠=冒充他人
有资质的施工范围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高的,高的借用低的,相同资质相互借用的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未2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解除或终止之日其计算(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