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编辑于2022-09-15 22:14:05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3分)
标准划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后四个为推荐性标准)
又划分为:强制标准(GB),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公布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工作: “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筹工作: “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国家标准实施后每5年复审一次
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
国务院标准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国家对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行业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团体标准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等)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也可以供社会自愿采用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
不得低于强制标准的技术要求(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鼓励其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编号和名称)。如果企业执行的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是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
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关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不符,不发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不符,不发审图证书,就领不到施工许可证)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行监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内容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标的规定
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标的规定
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标的规定
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标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总分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收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收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工程设计图(直接依据)②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大那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得①符合②,然后按新的①施工)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2~3分)
进场检验(围墙外):所有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不分甲供乙供,进场时都要由施工单位检验。都要符合技术标准,又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否则不能接收,每一个检验均应形成书面记录,有专人签字负责
现场取样(围墙内):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作业现场)取样
涉及安全结构的
用于称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私用的防水材料
简记: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30%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本人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结果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单独监理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质监站)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基本概念: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返修责任
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责任方承担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4分)
设计单位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才来哦、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注意: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监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标+承包合同确认采用的推标),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师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
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
保修范围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设计或勘察错误等原因)均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责任方承担。但如果非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当、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则不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没有保修责任,由工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维修
保修期★★★ 约定≥法定,按约定; 约定<法定,按法定
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不属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范畴,因此“社会投资项目”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和缺陷责***长度,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政府无权进行规定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
质量保证金★
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提交质量保险、质量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承包人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承包人负担,避免重复担保)
缺陷责***
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0日后满2年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制度 (4~5分)
建设工程(房建+市政)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管办、质监站既不组织,也不参加,二十监管
建设工程(房建+市政)竣工验收条件 (验收前)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i
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专项验收
4个关系到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内容, 应重点验收也叫专项验收
规划专项验收
行政主管部门下工地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6个月,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消防专项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环保专项验收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节能检验批或隐蔽验收(3人小组):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员、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4~5人小组):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7人组):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
竣工质量争议
承包方过错
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
发包方过错
发把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 应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标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文件包括: 备案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建局《消防验收合格证》、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开发商向消费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