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编辑于2022-10-05 22:53:06 广东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法院承认并执行的额外过法院判决,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管辖
法院裁判的财产部分
一审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非讼程序文书
作出该文书的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文书
被执行人之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共同管辖
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执行的启动
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
申请人为权利人or权利继承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年)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
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和解协议的履行
履行完毕
法院做执行结案,裁定执行终结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人选择恢复执行or就和解协议起诉
原则上不予准许,例外在执行程序中可以 原判决已经生效,就和解协议起诉会破坏原生效判决的效力
代位申请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产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履行通知的效力
次债务人受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次债务人应在15日内提出异议,无异议+不履行——强制执行
异议
没有履行能力以及自己和申请执行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不构成异议
次债务人的异议,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执行
执行前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五日内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执行措施
财产报告制度(《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民诉法解释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对方损失,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视案件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
造成损失的,还需双倍赔偿
对于特定物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协商不一致,终结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对共有物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院可以查冻扣,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过债权人认可,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协议不成,共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买
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动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经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冻扣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卖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冻扣,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冻扣 (第十四条)
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出具搜查令(《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协助履行,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限制出境
未履行+存在逃避可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依申请or依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可通过《民诉法》诉前或诉中保全申请。《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或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征信系统记录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并向有关部门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
限制消费的人员以及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书面申请,法院依职权决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媒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典型案例(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网上可找到案件事实,裁判文书已找不到)
有证据证明其子女没有独立经济来源
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
反例:不支持执行子女财产。原因债权晚于父母为孩子购买房产时间。【(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
法院需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
其他措施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执行配偶财产、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特殊行为禁止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前两者为部分法院)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全方面限制措施
限制高消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其他限制
通信限制、“失信人彩铃”措施、执行中手机定位
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APP标注老赖号码
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执行悬赏保险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典案例
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2019年,徐某与殷谋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殷某拒不执行。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殷某承诺还款,但届期均为还款,并离家逃避执行。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
刑事自诉:2021年初,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媒体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营造舆论氛围。被执行人殷某娟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且法院以案说法,通过与媒体深度合作,采取网络直播、全程见证抓捕等新媒体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氛围,使得被申请人及其家属主动还款。
韩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万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走访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产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给公司员工,且被执行人通过设立新公司继续销售产品、收取货款,逃避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及时将本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强大的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约4500万元交至法院,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因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故意逃避执行,青岛中院对此重拳出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及案件申请执行人,及时履行其全部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