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成果的综合性指标。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需要分期分批计算。
注意的问题:
1 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 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设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 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 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收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 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
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建筑工程成本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采购、工程、设备基础工程成本、分摊的待摊投资;
运输设备:采购成本,不计分摊。
3 共同费用摊销方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设计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