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国际 法,又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或尚未制定或已经制定 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编辑于2022-10-20 19:42:16 湖北省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含义
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法律规范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除了社会规范,人类社会还需要其他规范,比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运动规范等,其中,技术规范是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后,成为技术法规,内容仍是技术性,但是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法条的内容,法条是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条都直接规定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条都完整表述规则,有时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几个法条之中,有时一个法条包括几个规则
内容上看,法律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共同构成,法律规则是构成的基本单位,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确定性程度比较高,可预测性等
特点
是一般的行为规则,使用同一标准,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有别于个别性调整措施
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国家意志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规则时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种类
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其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是对义务主体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分类
命令性规则
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限定范围和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无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任意性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内容明确肯定,无需在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规则功能不同
调整性规则
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作用在于控制行为,其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产生
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立法实践中,可以省略这一要素,但不意味着不存在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的情境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可为:授权性法律规则
应该为:命令性法律规则
不得为:禁止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前提,法律后果是认定。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合法的后果,违法的法律后果必须立法予以明文规定
肯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给予肯定的后果,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奖励
否定性法律后果
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原则
含义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既可以抽象也可以具体
作用
指导意义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理解具有指导意义
纠正不公
有时可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填补漏洞
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法律原则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法律后果,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则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个案,法律原则,当两个原则在具体个案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中作出权衡
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法律概念
含义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功能
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认识功能
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实施法律行为
改进法律功能
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种类
涉及因素
主体概念
用于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关系概念
用于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客体概念
用于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对象的概念
事实概念
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范围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概念
含义
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体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国际法,又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或尚未制定或已经制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与原则
法律部门含义
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
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法律部门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上
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内容有所区别
结构与内容基本确定
又相对的有所变动
主客观相结合
一方面,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划分带有主观因素
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
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和第一标准。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
调整方法
仅依据调整对象这一标准不能解决所有的划分问题,有的法律部门是无法从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明的
将法律调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除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主体以及确定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原则和形式,也属于调整方法
划分原则
客观原则
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又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我们应该考虑到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数量的多少。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且相应法律法规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领域,民法,经济法等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可以予以合并,如选举法合并到宪法部门中。
所以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划分就是无意义的,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某个问题时,尤其当人们想从数以千计的法律和法规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有关法律时,必须借助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和知识,才能顺利达到目的
适当平衡原则
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数量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应到保持适当的平衡
辩证发展原则
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在变化。
同时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在发生变化。
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着,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可能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也不可能有适用于一切时代,适合于任何国家,永远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模式
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我们不能频繁的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这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时,应当考虑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次原则
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法律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被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划分和归类。比如著作权和专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属于行政管理领域又属于知识产权。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门,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军事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构成
宪法及相关法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地位,起着特殊作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一些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
行政法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行政法和行政法规
行政法作为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一般行政法
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
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时法的渊源之一。
民商法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立法模式来看,我国采取民商合一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法
是民法的特殊部分,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主要有公司,证券,期货,票据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范围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以及《商业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环境法
又称环境资源法,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性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污染防治法
适用于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的防治,包括防沙治沙,清洁生产,气象,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
资源法
适用于森林,土地,矿山能源,水等资源的保护。
社会法
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保护弱势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促进社会公益,彩票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
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教师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等
军事法
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国治军的基本方略
军事法部门的形成,对于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制度体系和提高国防与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刑法
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典中,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
程序法
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诉讼程序法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
主要有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
发展与完善
发展
新中国建立初期,面临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1954前夕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提出了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
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巨大变化
198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障,标志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社会深刻变化,1988,1993,1999,2004,2018对宪法内容部分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重要地位,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和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
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完备的法制
1992,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加快经济立法,规范主体,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制定法律
完善刑事法律,第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又修改了刑事诉讼法
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等
加强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修改了矿产资源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7,党的十五大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明确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2012,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立法任务。
201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特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任务。
2017,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定不移走中特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特法律体系,建设中特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20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法典的颁布,是中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重要标志,坚持喝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完善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