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关系
法理学、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 权利等。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 举的权利能力须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编辑于2022-10-20 19:43:38 湖北省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
含义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法锁”的观念
特征
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属于法律所调整的,有些不属于法律调整或不宜调整,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现实状态
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事实关系,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违背法律,如未经许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实效的合同关系等。
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做是法律关系,但又有可能与法律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从这个意义讲,破坏法律关系,也就违背国家意志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实现也有重要作用
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要根据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如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除了一般规定外,签订合同各方还需意思表示一致,不能将一方意思强加于另一方。
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只需要法律参加者一方的意志即可成立,如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
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不通过人的意志,而仅由某种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发生的,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能变成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
其客观性表现在,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和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他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
从领域来看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的领域
主体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为和应为的行为,并不是现实行为,是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义务,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现实的,是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是否抽象具体来看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
主体的权利义务针对某一类人,某一类行为,凡是出现法律所假定的事实,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都享有统一权利并承担同类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法律所规定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
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和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
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分配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普通法律关系
根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
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的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职务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隶属型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既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他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这种法律关系,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具体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不具体的。
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方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基本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措施,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如依法建立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
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发挥法的保护作用,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含义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特点
法律性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不得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性
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如奴隶制国家,奴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范围
自然人
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
中国公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
在我国,外国公民参加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我国有关法律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是由法律赋予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组织体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有时国家也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资格限制)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等。
特殊权利能力
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的权利能力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目的直接相关,并有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根据年龄,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来源于罗马法
形式意义上来讲,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意义上来讲,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保护的。权利和法一样受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广义的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从字面上讲,职权,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但在实际使用中有主要的区别
使用主体不同
使用不同
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主体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等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自由强制性不同
自由度不同
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强制性不同
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法律义务
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限制和约束,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是一对表征法律关系主体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从本质上来看,权利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 从行为方式来看,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状态。
认识社会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人又是社会发展所要保护和实现的目标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求,有满足自己基本利益和需求的愿望,人的生活需求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也是权利概念存在的前提
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
法律关系的客体
含义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关系客体既区别又联系
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说明享有权利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
权利对象始终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没有权利,就没有权利客体。
从单个权利角度来讲,权利的客体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地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的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就成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
范围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史不断变化,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总的来看,权利义务类型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有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不仅有物理属性,还要有法律属性
应得到法律认可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具有经济价值
能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行为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精神产品
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种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能标志和其他精神文化,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人身利益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要求
活人的身体,不得是为法律上的物,不能做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买卖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权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归属问题判断标准
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于人身本身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组成部分
数据信息
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又有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既不是物,也不等同于智力成果,随着以互联网物联网,数码储存和处理技术的发展为主要表征的信息新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作为法律客体越来越重要
法律关系的演变
法律关系的演变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成为法律关系的演变,由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法律关系不能不具有某种流动性,每一法律关系自产生后都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趋于变更或消灭。
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化
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条件
抽象条件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的存在,即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含义
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特征
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事实。
法律实施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
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分为
绝对事件
不由人们的行为而是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
相对事件
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出现在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行为一旦做出,也是一种事实,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
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能视为行为,而是意外事件。
法律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需要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一个相关整体称为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