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实施
法理学、其监督体现为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和各级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直接体现为纪委与国家监 察机构合署办公,成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于2022-10-20 19:43:04 湖北省法律实施
概述
法律实施
含义
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成为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根据实施主体与法的内容分类,法律实施方式
司法
执法
守法
意义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 所以,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法律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当前我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主要基础和动力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律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
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在法治范畴内,法律公正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和动力
法律实施需要人民的拥护和信赖,我国宪法和法律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为核心价值,必将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进而不断增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提升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水平和效果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宪法和法律拥有足够的力量规范权力运行,制约权力任性,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制度安全。
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在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评价标准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以及对犯罪分子制裁情况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率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了解程度,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程度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切身感受
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有关法律活动等成本与收益的比例
法律实现
含义
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目的。与法律实施要求行为模式从应然到实然的状态过程活动不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意义
法律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各种因素阻碍着法发挥功能,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达到的效果。
而要是法律产生实效,必须以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为条件,与法律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得到真正实现,才能发挥法的真正作用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国家的阶级本质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程度
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程度
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执法
概念
含义
广义
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与司法活动相比,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的广泛性
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等
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执法的具体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的程序合法
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合理性原则
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处理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各方利益
在多方利益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执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不适当不合理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讲求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要求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作出及时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通过执法作出及时反应。
效率原则是建立在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执法,不得以效率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
严格执法原则
要求执法者严谨严肃严明公正的执法,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严格规范遵循法律,依法裁量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依法惩处
反对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等非正常执法模式,强调执法者通过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正当程序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时,遵循法定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目的是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政权行使的合法合理,提高行政效率
其他原则
比例原则
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适当性原则
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
行政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比例性原则
达到的目的与侵犯相对人权益孰轻孰重。前者重于后者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执法手段, 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依法承担责任。要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必赔偿
司法
概念
概念
又称为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特点
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形式性,专属性
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含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主观臆断作依据,其中以事实为依据包括被合法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意义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整个司法活动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程序法。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两者统一
司法平等原则
含义
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切实际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保证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要求
在法治实践中,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含义
司法权的专属性
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意义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要求
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体现和实现的
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
这种广泛的监督形式和机制,有利于更好的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司法责任原则
含义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是根据权责相统一的法治原则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意义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司法权,掌握着重大的责任。
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要求
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
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司法公正原则
含义
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坚持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实体公正
司法裁判结果公正,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
司法过程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意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
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化司法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要求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平等性,裁判结果公正性都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庭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这是对司法公正最低标准的规定
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含义
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方向和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干部的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道路,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矩,是组织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
深化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以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目标,确保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坚持符合国情与遵循规律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措施,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在开展改革。
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坚持统筹兼顾
主要任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诉讼行政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加强法制队伍工作建设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制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司法责任制
含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鲜明地展现了司法公正的意义“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要求
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配套性措施
内部
员额制
完善准入
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入额
建立退出
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
科学配置
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扁平化相结合
推广科学分案办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加强考核
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和定期通报
外部
增加辅助功能
人员配置化
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1:1比例配置。
管理制度化
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
信息数字化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
照顾民族地区
特殊政策
对边疆民族地区,有序确定放权事项和步骤,研究制定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
人才培养
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含义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追求公平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的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要求
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
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合法利益。
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权
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树立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便捷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认真核实。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的防止侵权的发生,又要切实的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
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提高司法公信力
含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要求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守法
概念
含义
广义
法的实施
狭义
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消极守法
积极违法
意义
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
要素
守法主体
在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在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我国公民,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
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我,调解书,裁定书等
守法内容
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
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原因和状态
原因
人们遵守法律的理由
西方
社会契约论
将公民守法的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公民都是社会契约当事人,作为契约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功利主义论
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能更好的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
暴力威慑论
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其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导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
法律正当论
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何遵守法律。其认为公民遵守法律的原因是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这样的法律,人们有服从的义务
国内
习惯
绝大多数人从一生下来起,就被教导要遵守法律,遵守法律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
处于畏惧
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通常会受到法律制裁,畏惧心理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律的动机
社会压力
人们普遍鄙视越轨行为,不服从法律可能会引起某种羞耻感
道德要求
认为守法是道德义务的当然要求
合法性的认识
由于法律是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人们相信它是合法的,并因此遵守
个人利益的考虑
守法往往产生肯定效果,即使守法不直接产生物质利益,也会提高个人形象和威望
状态
是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
最低状态
不违法犯罪
中层状态
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高级状态
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影响因素
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等
法律监督
概念
含义
广义
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狭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合法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意义
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分类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其监督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习惯上分为
法律监督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工作监督
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是由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以国家监察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是一种专门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可以分为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
含义
非国家的监督,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根据社会监督主体不同,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特点,锥体范围广泛,民主性突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
政党监督
我国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治监督显得尤其突出和具有成效。
其监督体现为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直接体现为纪委与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成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组织的监督
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团体的监督主要是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的监督,作为集体监督,某些特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此类监督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社会舆论监督
借助传媒手段进心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既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
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的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人民群众监督
是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直接促进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2018《监察法》
制定的意义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是反腐败工作国家立法成果,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法律依据
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工作效能
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战略举措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主要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权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现行宪法修正案五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各种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遇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