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行政法主观题
这是一篇关于2022行政法主观题的思维导图,包括主题目类型、解题套路、三法条定位步骤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编辑于2022-10-21 01:18:39 山西行政法答题
题目类型
常识作答型
直引法条作答型
要把法条抄全,尤其是例外
轻度结合题干型
案情设问融合型
综合运用型
①先用法条做答 ②没有或找不到法条的用行政法的原则答题
解题套路
找主体
看行为
分阶段
重点关注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如何
辩诉求
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诉讼请求:就……起诉
摆事实
讲规则
法条定位步骤
首先区别某个题目是行政法,还是行政救济法(看主体、看行为)
实体法题目
区分行政行为类型(处罚、许可、强制、信息公开)
找对应法律
处罚的题目一般找《行政处罚法》
许可的题目一般找《行政许可法》
强制的题目一般找《行政强制法》
区别是强制执行还是强制措施
信息公开的题目一般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例外:
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条在处罚法中
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56条】
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83条】
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88条】
根据内部结构定位法条
概念原则→立法→实施
实施程序是先一般→后特殊
救济法题目
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优于法律,但是尽量二者结合
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撤诉的,优先找专项司法解释
涉及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协议的,优先找专项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
判断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看主体,看行为)
司法解释优于《国家赔偿法》
界定是赔什么、赔给谁、谁来赔、怎么赔中的哪个具体问题,进一步找到对应的部分
行政法法条结构1
行政实体法
《行政处罚法》
第4章 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解决要不要罚)
行刑、移送和折抵【第27、35条】
一事不再罚【第29条】
不处罚【第30、33、36条】
新旧法适用【第37条】
第5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确定要罚后的处理)
电子监控【第1节 一般规定】
回避【第1节 一般规定】
执法人员【第1节 一般规定】
证据登记保存【第3节 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第4节 听证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派出所、警察优先用)
第1章 总则
调解制度【第9条】
第4章 处罚程序
传唤、检查、扣押等【第1节 调查】
简易程序【第2节 决定】
听证程序【第2节 决定】
《行政许可法》
第1章 总则
撤回【第8条】
第2章 许可的设定
许可设定【第15条第2款】
许可具体规定【第16条】
第4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听证【第4节 听证】
变更和延续【第5节 变更和延续】
特别规定【第6节 特别规定】
第6章 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第66、67、68条】
撤销【第69条】
注销【第70条】
《行政强制法》
第2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第3章 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4章 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协议【第1节 一般规定】
人性化执行【第1节 一般规定】
拆迁特别程序【第1节 一般规定】
第5章 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
【相关内容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2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共同制作的信息的公开主体【第10条第3款】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公开范围【第15条】
第4章 依申请公开
共同制作的信息的公开程序【第34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公开程序【第32条】
第5章 监督和保障
上级的监督和告领导【第47条】
3条救济途径【第51条】
第6章 附则
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制度
行政救济法(见下页)
行政法法条结构2
行政实体法(见上页)
行政救济法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1章 总则
原告、被告概念【第2条】
一审审理对象【第6条】
第6章 起诉受理
起诉期【第45-48条】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第53条】
第7章 审理和判决
一审判决【第2节 一审程序 第69-79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4节 二审程序 第86条】
二审审理对象【第4节 二审程序 第87条】
二审判决【第4节 二审程序 第89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章 诉讼参加人
原告的判断【第12-14条】
被告的判断【第19-28条】
第4章 证据
举证责任【第47条】
第7章 审理判决
缺席判决【第79条】
一审判决【第89-99条】
二审判决【第109条】
第8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9章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级别管辖【第134条第3款】
审理对象和举证责任【第135条】
判决【第136条】
第10章 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11章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三个专项制度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个行为专项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新)
第2章 诉讼当事人
受害人死亡时的赔偿请求权人【第7条】
共同侵权【第8条】
复议加重【第9条】
强制执行的被告【第10条】
第3章 证据
举证责任【第11、12条】
第5章 审理和判决
混合侵权【第21-25条】
侵害财产权赔偿标准【第27条】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费用【第28条】
直接损失【第29条】
判决【第31-32条】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法基本原则
1||| 合法行政原则
两层要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
无授权则无行政
公民——法不禁止即可为 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
2|||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
3||| 回避
回避对象
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
事先参与案件调查的人
4||| 公众参与原则
方式
决定前要告知
决定中要听取陈述申辩
决定后要说明理由
意义
完善沟通渠道,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程序制度可以使民众提前介人行政决定,提高人民的信赖感,减少事后的行政争议。
行政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地获得行政资讯,使行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最终有效提高行政决定的合理性。
体现
行政处罚
当事人知情权
申辩不加重
告知+申请=听证
法定听证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公安吊销许可证+罚2000以上
约定听证
eg:拘留
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权
听证权
有听证
行政强制
陈述申辩权
催告程序
“一催二辩三执行”
执行陈述和申辩权
无听证
5||| 行政公开原则
6|||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题干里出现了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内容,就说明在考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
合法性要件
1|||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2|||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
证据无关联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法律依据违法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只笼统提到有关规定
4||| 程序违法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5||| 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需要五个要素都符合才能合法 任一要素违法,都构成违法
无效
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无资格 无依据 无可能
后果
实体法上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相对人不受拘束
程序法上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可撤销
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后果
实体法上
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程序法上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内向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申请撤销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行政许可中,未遂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既遂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属于行政处罚
废止/撤回
条件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补偿程序
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
补偿标准
法定标准
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损失标准
单行法未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成本+预期利润)确定
实际投入标准
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
行政处罚
核心性质
处罚具有惩戒性
惩戒的目的
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
宣布考生考试成绩作废并停考1年的决定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开发商不开发土地,政府将地无偿收回
并非处罚的行为 (因为无惩戒性)
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
收费——行政征收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命令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命令
取缔——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命令
撤销——撤销
注销——注销
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
性质
行政许可=准予/恩赐/同意(面向未来的赋权行为)
行政确认≈公证≈鉴定(对以前存在的事实的加强和巩固)
常见例子辨析
核准——行政许可 房屋合格证、消防合格证——行政确认
结婚登记——行政确认 企业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企业的变更登记——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排污不合格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认定——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无基础决定,直接动用强制力量
暂时性
控制与预防目的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
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
责令召回、责令改正、责令产品下架等
扣留驾驶证
行政强制执行
先有基础决定,当事人不履行,才会动用强制
永久性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
原则上: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唯一例外: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和公务员处分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
具体规定权
下位法要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抵触上位法
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
行政许可
增设许可种类
增设许可条件
行政处罚
行为、种类、幅度
行政强制
对象、种类、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1
行政处罚的程序1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证据登记保存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
审核
决定
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
一般罚
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下、对单位作出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罚
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清二白,事实清楚,200以下
程序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启动
依申请启动(告知+申请=听证)
范围
法定听证(应告知)
一般罚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罚
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的罚款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约定听证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约定听证)的范围
回避
参与该案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要回避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公开与否是法定要求,并不是行政机关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传唤
传唤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原则上负责人批准传唤证方式
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经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告知义务: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
对象: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
不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检查
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原则:2人2证,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例外:2人1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例外的例外:必须2人2证,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扣押
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财产,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
不得扣押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2
行政处罚的程序2
实施规则
不予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后果+改正)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违+后果轻+改正)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时效不处罚
起止时间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外:违章建筑是以结果终了算起)
期限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特别期限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不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电子监控设备制度
行政许可的程序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先到先得
招投标
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
注销的性质就是注销,独立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撤回/废止也是独立的,吊销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般程序
紧急情况的财产类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的人身类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特别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滞纳金
加处罚款
直接强制执行
“猛男向前冲”
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人身强制由公安、国安执行
存款划拨由税务、海关执行
拆除违反规划的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
一催 二辩 三执行
“挫男搬救兵”
没有获得法律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山重水复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间接赋予了有查封、扣押权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时的拍卖权)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特别程序
谁做的行政决定,诉谁
要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要等满起诉期、复议期、履行期,才能拆除
要一催二辩三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一手来源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共同制作的,牵头机关公开
征求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涉及第三方的公开的范围
第三人
同意公开——公开
不同意公开+公共利益——公开
不同意公开+无公共利益——不公开
未表态——权衡决定
依申请公开
申请
“一松”
无须与其生产、生活、科研有关
“一紧”
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收到和处理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于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补正
答复
公开
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公开
救济制度
主动公开的救济
可复议,可诉讼,可告领导
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对其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才可提起诉讼
依申请公开的救济
可复议,可诉讼,可告领导
不可受案范围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行政诉讼参加人1
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
即使越权,被告还是他自己
2|||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委托的行政机关
无效授权,视为委托 红头文件不能成为委托的权力来源
4|||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
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继续行使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 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机关
7|||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告漏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告错了”,先通知变更被告,不变就裁定驳回起诉
8||| 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9|||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盖上级告下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则一起告”
10|||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一般被告为自己,“种类越权”时被告为所属机关
11|||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政府)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可独立做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机构)
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
未取得有效授权——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12|||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
13||| 交警大队/支队——该交警大队/支队
经过复议再起诉的被告(取决于复议结论)
1||| 复议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择一告”不服谁告谁
为了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不能就复议不作为和原行为同时告,只能择一告
判断标准是“未实质审理过”,包括复议积极不作为(不予受理)和复议消极不作为(逾期不作复议)
例外:复议前置的案件,只能诉不作为,不能诉原行为,因为经过复议是原行为可诉的前提
2||| 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处理结果,即改变了行为内容的实体权利义务
表现形式为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无效、确认违法(以程序违法除外,是复议维持)
3||| 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未变)——“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采用二步排除法,审理过(排除复议不作为)+结果未改变(排除复议改变)
“告漏了”,先通知追加,不同意追加的列为共同被告
4|||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原机关+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参加人2
原告
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是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不一定确实受到了影响
“侵犯”
是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收到“必然影响/限制”
“其”
是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不能是为了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合法权益”
是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赌资、毒资不保护
原告资格的判断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只要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可以作原告
行政相对人必然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有原告资格
主要是看其权益是否受到该行为的实质影响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中途去世可继受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相邻权人、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时
合同关系?,判断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非营利法人
投资人或设立人可以是原告
中外合伙公司的投资人
中外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自身可以是原告
股份制企业
“3+1”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个人×
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的,企业或法人都可作原告
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是“告漏了”的情形
先通知原告可以追加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将遗漏机关列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法院通知+同意追加=共同原告
法院通知+不同意追加+不放弃实体权利=第三人
法院通知+不同意追加+肯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
第三人
特征
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
和原告的判定方法一致,区别就是有没有起诉,起诉了就是原告,没起诉就是第三人
和原告利益相反——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和原告利益一致——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的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官)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程序
参加时间
须在一审中,诉讼程序已开始,但判决未作出以前
诉讼应通知未通知
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事人已具有第三人资格,法院已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原则上:基层法院
例外:中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复议维持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两机关就低)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管辖
做题顺序
先级别
先中级
后基层
后地域
先考虑是否是不动产案件
再考虑是否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最后考虑原告就被告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反面排除
无行政性
国家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协助司法行为
无处分性
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和仲裁
重复处理行为
复议维持是例外
过程性行为
信访行为
无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
无外部性
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行政机关之间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外部化后可诉
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行为
行政协议/合同可受案
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方式
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时间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内容
是否超越权限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作为认定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行政诉讼程序1
诉讼和复议的衔接程序
自由选择
一般情况
可诉可议,议后可诉,不可同时
特殊情况
唯一的二次复议
复议前置
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反倾销税3类行为可以直接起诉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起诉和受理
起诉期 (6个月or15天)
诉作为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 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
全不知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 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
拒绝之日起6个月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无履行期
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紧急情况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复议维持和改变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一旦超过起诉期,会丧失起诉权,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其他条件
起诉条件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重复起诉
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立案
处理方式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登记立案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场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存在欠缺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
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的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立不裁的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程序2
审理
一审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审理对象
原行为的合法性+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
上诉
原告和被告都可上诉
不服判决的——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不服裁定的——裁定书送达10日内上诉
审理方式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也可不开庭
但是是否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无关
审理对象
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特别程序
行政首长出庭制
撤诉
自愿撤诉制度
一改
改的动因
被告自主改变
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
实质改变
改变行为结果
改变事实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视为改变
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补救补偿
对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改的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三裁
裁的条件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审理对象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视为撤诉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法律后果
撤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并重审
未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之后再申请并交了还可立案
缺席审判
被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原告、上诉人
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倒置
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原告——证明责任轻
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被告应主动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或补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原则上
由原告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
由被告举证
原告的请求超出合理范围的
超出部分由原告举证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
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交证据
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上禁止补充
只能用当时的证据来证明当时的主张
例外时可以
证据突袭的时候,可以补充
原告或第三人
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时禁止
原本应该提供的没提供,突然拿出来,法院一般不采纳
证据质证与认证
无效力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片面效力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弱效力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待证事实)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有利的人做的有利证言,不利的人做的不利证言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过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依据
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规章——参照
选择使用
规章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
考虑其规定,辅助作用
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部分行政主体可以制定多种类型的文件,要先判断文件的性质
法律——法
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规则:办法/规定
带“令”
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函
不带“令”
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回得去就撤,回不去就确认违法
不能撤销则确认
确认违法+赔偿+补救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确认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给付判决
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意义)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继续受理
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
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种类
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本质
合同性为主
平等协商因素
行政性为辅
行政协议往往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主体
被告
官
行政主体
原告
民
相对人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公平竞争关系人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管辖
级别管辖
同具体行政行为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协议履行地
协议订立地
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期
行政性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合同性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参照民法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举证责任
行政性
涉及“合法性”问题——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性
同民诉,“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
诉讼程序
补充适用模式
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再适用民诉
实体问题
选择适用模式
可行政法,可民法
新旧法适用
“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模式
判决形式
行政性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类似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合同性
被告未履约行为——类似民事合同判决
特殊制度
依然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因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反诉制度
推定管辖制度
民诉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除非例外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行政复议制度
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
原告
同行政诉讼
第三人
同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
基本同行政诉讼
差异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复议——直接告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诉讼——将遗漏的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复议——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两个爹”
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爹”
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局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自己复议自己”
省部级机关——省部级机关
“特殊”
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eg:派出所——县公安局or县政府
一般程序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复议申请期限≥60日 复议审理期限≤60日
行政诉讼的申请期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类型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驳回决定——驳回复议请求
不应受理的案件(类似于裁驳)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违法,一般适用撤销
变更决定——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明显不当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已查明事实
遵循不利决定禁止原则
履行决定——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履行还有意义
确认违法——确认原行为违法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处理结果
能管就管,不能再转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
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但需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及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请求
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共同侵权——共同被告
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共同被告,按份责任
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的基础决定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并列的
举证责任
原则上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因果关系举证
赔偿项目和标准
侵害人身权
普通赔偿项目和标准
法条定位
精神赔偿项目和标准
公民才能申请
关了打了才要赔,损害轻了还不赔
不诉不理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 能复原就复原, 实在不行才赔钱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
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财产已拍卖、变卖
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钱只赔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对现有财产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期待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