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
准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同学看过来啦~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系列思维导图已完结 中级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
编辑于2022-10-25 13:30:10 四川省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模式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享受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退休年龄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因病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1)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委托银行
(2)通过邮局
(3)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4)依托社区发放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5.1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髙于16%的,可降至16%。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为了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费用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个人缴费(本人工资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转移
基本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
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费用缴纳
(1)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的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认定工伤(7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3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5.多次发生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特殊情况
1.先行支付
2.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伤残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27个月
按月支付
90%
二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25个月
按月支付
85%
三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23个月
按月支付
80%
四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21个月
按月支付
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18个月
按月支付
70%
六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16个月
按月支付
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13个月
八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11个月
九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9个月
十级伤残
一次性补助
7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
费用缴纳
职工
1%
单位
2%
待遇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停止领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1.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职工不缴费;
3.目前,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4.生育保险待遇的构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子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生育津贴
(1)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
(2)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享受情形: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充保险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1.国家鼓励建立企业年金。
2.设立原则: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3.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4.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5.《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6.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7.企业年金的发放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职业年金基金组成:①单位缴费;②个人缴费;③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④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职业年金的领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①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领取方式:1)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2)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3)本人选择任意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②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0.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2014年1月1日后按年或按季取得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个月,每月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1)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2)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列支渠道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超出4%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负担。
3.商业医疗保险(1)商业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多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职工自愿参加。(2)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①基础医疗保险。②大病保险。③伤残保险。④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
4.社会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