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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0-26 13:33:49 四川省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
概念
又称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争议
基本特征
当事人是特定的
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属于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5)因劳动报酬费、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不属于的范围
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处理机制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由于调解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常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终局裁决
1.下列一般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但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1)一是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二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管辖
实行地域管辖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其他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
程序
(1)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局制。
费用
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四)应予以受理情形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审理依据
1.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