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正在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们看过来啦~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系列思维导图! 中级经济师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编辑于2022-10-26 13:35:04 四川省第十八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1.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查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劳动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劳动者实施的行为制裁)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由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公务人员或用人单位给予其职工的惩戒)
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损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6)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9)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以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4)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含义和属性
1.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动。
2.劳动保障监察的属性
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三、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方式
方式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所指的期限是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1.含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社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社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社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社部门做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社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社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社部门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一些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人社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8.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