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
2022年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知识梳理,包括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等。
编辑于2022-10-26 22:16:25 上海2023年中级经济师,一图重点考点全覆盖,精华,第一至第十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循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规律,还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这就是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2023年中级经济师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的最新大纲,内容包含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图中标注了重点。
2022年中级经济师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知识梳理,包括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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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师,一图重点考点全覆盖,精华,第一至第十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循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规律,还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这就是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2023年中级经济师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的最新大纲,内容包含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图中标注了重点。
2022年中级经济师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知识梳理,包括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等等。
2022年中级经济师 第六部分法律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理解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原理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掌握我国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
1. 第一阶段: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
2. 第二阶段: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 第三阶段: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他新型法律部门也成为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辨别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的种类
1. 民商法
1.1.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1.2. 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2. 经济法
2.1. 经济法与民商法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2.2. 调整的对象
2.2.1. 经济管理关系
2.2.2. 市场管理关系
2.2.2.1.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2.2.2. 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2.2.3.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2.2.3.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3. 其他法律部门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物权法律制度
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 物权特征
1.1.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1.2. 物权属于支配权
1.3.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4. 物权的课题一般为物
1.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2.1. 物权法定原则
2.1.1. 物权种类法定化
2.1.2. 物权内容法定化
2.1.3. 物权效力法定化
2.1.4. 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
2.1.5.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2.2. 一物一权原则
2.2.1.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2.2.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2.3. 物权公示原则
2.3.1. 物权的公式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3.2.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 物权的种类
3.1. 按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同
3.1.1. 自物权(即所有权)
3.1.2.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2.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3.2.1.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3.2.2.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3. 按物权有无从属性
3.3.1. 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采矿权等)
3.3.2. 从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3.4.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
3.4.1. 法定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3.4.2. 意定物权(质权、抵押权)
3.5.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3.5.1. 有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5.2. 无期限物权(所有权)
掌握所有权
1. 四项权能
1.1. 占有权
1.2. 使用权
1.3. 收益权
1.4. 处分权——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 法律特征
2.1. 独占性
2.2. 全面性
2.3. 单一性
2.4. 存续性
2.5. 弹力性
3. 取得方式
3.1. 原始取得
3.1.1.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3.1.2.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没收)
3.1.3.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是的遗失物、善意取得)
3.2. 继受取得
3.2.1.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赠与、互易)
3.2.2.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3.2.3.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4. 所有权的消灭
4.1.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死亡)
4.2.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损坏、灭失)
5. 共有
5.1. 按份共有
5.2. 共同共有
区别
成立的原因不同
标的物不同
权利的享有不同
对第三人行使权力的不同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掌握用益物权
1. 概念
1.1.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法律特征
2.1. 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2. 是限制物权
2.3. 具有使用的目的
2.4. 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3. 具体的用意物权
3.1. 建设用地使用权
3.1.1. 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3.1.2. 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1.3. 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3.1.4. 具有排他性
法律特征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2.1.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3.2.2. 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2.3. 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3.2.4. 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法律特征
3.3. 宅基地使用权
3.3.1. 属于一种用意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3.3.2. 主体是公民,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3.3. 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3.3.4. 必须遵守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3.3.5. 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已发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特征
3.4. 地役权
3.4.1.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3.4.2. 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4.3. 按照合同设立的
法律特征
3.5. 居住权
3.5.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3.5.2. 住宅的位置
3.5.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3.5.4. 居住权期限
3.5.5.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包括的条款
掌握担保物权
1. 概念
1.1. 为了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 法律特征
2.1. 具有价值权性
2.2. 具有法定性
2.3. 具有从属性
2.4. 具有不可分性
2.5. 具有物上代位性
3. 主要的担保物权
3.1. 抵押权
3.1.1. 法定抵押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
3.1.2. 意定抵押
基于抵押合同产生的抵押权
3.1.3. 需要抵押要登记的材料
建筑物和其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2. 质权
3.2.1. 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
3.2.2.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2.3. 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特征
3.3. 留置权
3.3.1. 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3.3.2.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法律制度
理解合同、要约、承诺
1. 合同的法律特征
1.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1.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1.3.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1.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 分类
2.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借用合同)
2.2. 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3.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4. 要式合同(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和不要式合同
2.5. 主合同和从合同
掌握合同的订立
1. 两个阶段
1.1. 要约
1.1.1. 概念
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乙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1.1.2. 有效要约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属于要约邀请,比如商业广告;但是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是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内容不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是要约邀请,比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1.2. 承诺
1.2.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1.2.2.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1.2.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内容一致
2. 缔约过失责任
2.1. 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丁立中因乙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塌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
2.2.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2.2. 故事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2.3.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行为
合同的履行
1. 基本原则
1.1. 全面履行原则
1.1.1. 履行的主体适当
1.1.2. 履行的标的适当
1.1.3. 履行的期限适当
1.1.4.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适当
具体要求
1.2. 诚信原则
1.2.1. 通知义务
1.2.2. 协助履行义务
1.2.3. 保密义务
1.3. 绿色原则
1.3.1. 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 双务合同旅行中的抗辩权
2.1. 同时履行抗辩权
2.1.1.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
2.2. 不安抗辩权
2.2.1. 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2.2.1.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2.1.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2.1.3. 丧失商业信誉
2.2.1.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3. 先履行抗辩权
2.3.1.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这属于一种延期抗辩权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履行
2. 抵销
3. 提存(无法给付的给提存机关)
4. 免除债务
5. 混同(同归一个人)
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的担保
1. 法律特征
1.1. 合同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1.2. 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1.3.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2. 担保的形式
2.1. 保证
2.1.1.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1.2.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阻止或者公民
2.1.3.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2. 定金
2.2.1.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
2.2.2.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合同的保全
1. 法律特征
1.1. 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
1.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2.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条件
2.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2.3.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4.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3. 债权人的撤销权适用情形
3.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后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赵权人的债权实现
3.2. 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们财产或者为他们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合同的转让(三种情形)
1. 合同权利的转让
1.1. 要通知债务人,但转让本身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2. 合同义务的转让
2.1. 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3.1. 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合同的变更的适用条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3. 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公司法律制度
掌握公司的概念
1. 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掌握公司法的概念
1. 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的特征
1. 具有法人资格
2. 营利法人
3.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理解公司的分类
1. 组织结构不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 股权是否可以转染——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
3. 公司资本来源不同——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
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
1.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2.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2.1. 有认缴出资额
1.2.2. 货币或可用货币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1.2.3.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1.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5. 有公司住所
2. 股份有限公司
2.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
2.2. 有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心、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2.1. 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后才可以向他人母鸡股份;然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2.2. 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3. 章程
2.3.1.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2.3.2.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需要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5. 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的程序
设立登记和信息公示了解
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1.1. 职权
1.1.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1.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1.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1.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1.1.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1.6. 神医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3以上表决权通过
1.1.8. 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1.1.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3以上表决权通过
1.1.10. 修改公司章程
1.1.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 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和主持
1.2.1. 首次股东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会议
1.2.2. 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的监事提议召开
1.3. 股份有限公公司召集和主持
1.3.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3.2.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约定认识的2/3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董事会
2.1. 职权
2.1.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1.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1.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1.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1.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1.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1.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1.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1.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1.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2. 组成
2.2.1. 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
2.2.2.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 监事会
3.1. 职权
3.1.1. 检查公司财务
3.1.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1.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1.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1.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1.6.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1.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 组成
3.2.1. 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每年至少开一次
3.2.2. 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每半年至少开一次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1. 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行使,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 国有独资公司
5.1.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2. 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3.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
6. 上市公司
6.1. 设立独立董事
6.2. 设董事会秘书
股东权利的内容
1. 表决权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知情权
管理权
4.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5. 股权转让权
资产收益权
6. 股东代表诉讼权: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代位诉讼权
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得担任的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略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被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 忠实义务
2. 勤勉义务
辨别公司合并的相关规定
1. 吸收合并
1.1. 被吸收公司解散
2. 新设合并
2.1. 合并各方解散
辨别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
1. 派生分立
1.1. 原公司继续存续
2. 新设分立
2.1. 财产归入两个或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辨别公司解散的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6. 补充:解决僵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辨别公司清算职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其他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1. 专利权的主体
1.1.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1.2. 职务发明的权利主体:包括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以内的,与其原单位有关的
1.3.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主体
1.4. 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1.5.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 专利的客体
2.1. 发明:保护期限20年
2.2.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10年
2.3. 外观设计:产品现状、团、色彩等结合,一视觉美感为目的,保护期15年
3.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1. 发明和实用新型要具备
3.1.1. 新颖性
3.1.2. 创造性
3.1.3. 实用性
3.2.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2.1. 科学发现
3.2.2. 科学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2.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3.2.4. 动物和植物品种
3.2.5.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2.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团、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 专利权人的权利
4.1. 人身权
4.2. 财产权
5. 专利权人的义务
5.1. 专利权人应该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5.2.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行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5.3. 发明创造专题是时候,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6. 专利权的内容
6.1. 独占实施权
6.2. 实施许可权
6.3. 转让权
6.4. 放弃权
7. 专利权的限制
7.1.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1.1. 售出后的使用
7.1.2.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货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并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7.1.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为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的有关专利
7.1.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7.1.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7.2. 强制许可
7.2.1. 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提出申请之日起满4年
7.2.2. 限制垄断的强制许可
7.2.3. 紧急状态或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7.2.4.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7.3. 计划许可
7.3.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在批转范围内推广应用,循序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支付使用费
商标法律制度
1. 种类
1.1.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1.2.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3.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
1.4.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 商标注册
2.1. 《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2.2. 强制注册:《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3. 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4. 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 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3.1. 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3.2.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4. 主要内容
4.1. 专用权
4.2. 转让权
4.3. 许可使用权
4.4. 续展权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 类型
1.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1. 协商一致订立
1.2.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1.2.3.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1.2.4.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去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订立的原则
2.1.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 内容
3.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3.2. 劳动者基本信息
3.3. 劳动合同期限
3.3.1. 3个月-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3.3.2. 1-3年:试用期不超过不超过2个月
3.3.3. 3年(含)以上,不超过6个月
3.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6. 劳动报酬
3.7. 社会保险
3.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 解除
4.1. 协议解除
4.2. 用人单位当方面解除
4.2.1. 劳动者存在过错
4.2.2. 劳动者无过错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4.2.3. 经济性裁员
20人以上或10%以上
4.3.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3.1. 预告解除
试用期提前3日,正式30日
4.3.2. 即时解除
涉及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适用范围
1.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的权益
1.2.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享有的权益
2. 消费者权利
2.1. 安全保障权
2.2. 知悉真情权
2.3. 自主选择权
2.4. 公平交易权
2.5. 依法求偿权
2.6. 依法结社权
2.7. 求教获知权
2.8. 维护尊严权
2.9. 个人信息权
2.10. 监督批评权
3. 经营者义务
3.1.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3.2. 接受监督义务
3.3. 安全保障义务
3.4. 召回义务
3.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3.6.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3.7.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3.8. 质量担保义务
3.9.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4.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4.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4.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法律制度
1. 垄断行为
1.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 反垄断机构
2.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2.2. 反垄断执法机构
2.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垄断行为
3.1. 垄断协议
3.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 种类
1.1. 混淆行为
1.2. 商业贿赂行为
1.3. 虚假宣传行为
1.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5.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6. 诋毁商誉行为
1.7.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主要内容
1.1.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3. 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1.4. 产品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2. 违反的法律责任
2.1. 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
2.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2.3. 产品责任的求偿
2.4.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2.5.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