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难以完全避免。
编辑于2022-10-27 15:43:07 重庆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含义
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难以完全避免。
基本特征
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非常复杂,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一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我国金融风险存在的特性
(1)金融结构失衡与融资形式畸形发展使风险集中于银行;(2)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染放大;(3)非正规金融机构庞大成为金融安全隐患。
常见的金融风险的类型
市场风险(价格):由于市场因素(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损失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的含义
含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特点: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
金融危机的类型
1.债务危机
含义:也可称为支付能力危机,即一国债务不合理,无法按期偿还,最终引发的危机。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特征:①出口不断萎缩,外汇主要来源于举借外债。②国际债务条件对债务国不利。③大多数债务国缺乏外债管理经验,外债投资效益不高,创汇能力低。
2.货币危机
在实行固定汇率制或带有固定汇率制色彩的盯住汇率安排的国家,通常反映为本币汇率高估。由此引发投机冲击,加大了外汇市场上本币的抛压,其结果要么是本币大幅度贬值,要么是该国金融当局为捍卫本币币值,动用大量国际储备干预市场,或大幅度提高国内利率。
从国际债务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危机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其盯住汇率制度,不同阶段导致危机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
一国货币危机发生与其宏观基本面、市场预期、制度建设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一旦某些因素导致市场信心不足,资本大规模的逃离使得盯住汇率难以维持,最终引发货币危机
3.流动性危机
含义:流动性危机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
分类
国内流动性危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不匹配,即“借短放长”,则会导致流动性不足以偿还短期债务。存款者担心存款损失要求银行立即兑现,从而引发大规模的“挤兑”风波,导致危机爆发
国际流动性危机:如果一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短期外汇履约义务超过短期内可能得到的外汇资产规模,国际流动性就不足。一国的外汇储备越多,国际流动性越充足,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
4.综合性金融危机
含义:金融危机的发生不局限于经济的某一方面,现实中的经济危机都是综合性金融危机
分类
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以上几种危机之间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将对经济各层面联动作用,如果得不到及时控制,局部危机将发展成为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
内部综合性金融危机:共同特点是金融体系脆弱,危机由银行传导至整个经济。当危机从对外经济部门波及整个经济,引发全面的内部综合性金融危机,导致大量银行、企业破产倒闭,经济增长急剧下滑,甚至引起政局动荡。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刺激不谨慎信贷行为和信贷扩张,在资产和负债间形成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一旦资金流动逆转,金融机构便直接面临偿还困难,发生连锁反应,引发全面综合性金融危机
综合性金融危机一方面损害了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利益,且极易升级为经济危机或政治危机;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危机国家所存在的深层次结构问题
次贷危机
含义:次贷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
次贷危机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债务危机阶段。由于房地产价格下跌,利率上升,导致次级房贷的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引发的危机。
第二阶段:流动性危机。由于债务危机导致相关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应付债权人变现的要求。
第三阶段:信用危机。投资者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产生怀疑,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恐慌。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的含义
含义:或称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行为
金融监管首先是从对银行的监管开始的,这和银行的三大特性有关
(1)银行提供期限转换功能。即银行在储蓄一投资转化过程中为储蓄者提供短期资产和流动性,把储蓄集合起来,再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期限相对较长的负债和资金。
(2)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票据的清算者,降低了交易的费用。
(3)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后来,人们发现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银行一样,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是有共性的,从而进一步扩展到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意义:实施严格的、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持良好金融环境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协调发展,也是一国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
1.公共利益论
(1)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
(2)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出发点首先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政府的参与能解决市场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施管制以克服市场缺陷,由此带来的公共福利将大于管理成本
2.保护债权论
为了保护债权人(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
3.金融风险控制论
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银行经营的是金融资产,这使各金融机构间联系密切,使银行体系有着系统性风险和风险传导性,金融业比其他行业有更大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此金融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尤为重要
4.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以上传统金融管理理论针对的是国别金融监管,即本国的金融管理部对本国的金融活动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更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同时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国际监管协调更加重视。原因如下:
①金融全球化扩张使金融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市场分界线线越模糊,导致信息不对称更突出,金融交易技术复杂化使监管成本与效率不成正比,金融监督难度加大
②金融管理当局既担负着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同时为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又要不断鼓励本国机构参与国际金融业务活动,这样就要受到国际上的监管约束,这种约束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调
因此,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不再是单边的而是多边基础上的合作,面对这些变化,监管理念需要改变,有人提出要变金融监管为金融监控。金融监控是一种全方位、整体上的对金融业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具有管理部门的监督,也有市场施加的约束。当然,这并不否认金融监管的经济理论支柱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体制
含义与分类
含义: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
分类
按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分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
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美国是其中典型代表,还有法国、印度、巴西等。美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双线:指存在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多头是指在联邦这一级又存在多个分工协作的监管机构。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业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管理体制中作用独特。还有英国、日本、韩国。
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
综合监管体制
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 英国是其中的典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瑞士、日本、韩国
分业监管体制
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原因是: ①实行分业经营体制②金融发展水平不高③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2.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随后成立了证券委和证监会,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3.1995年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保监会是金融保险业的主管部门,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
4.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5.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负责审批、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
6.2018年新政内容: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对重点领域的监管进展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定义:指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演扮着“类银行”的角色
特征:①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②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③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④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⑤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监管
2017年2月,习近平指出,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对影子银行乱象进行系统治理
2017年起,银保监会集中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整治,规范对交叉金融监管,推动“类信贷”表外业务回表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属性,统一产品标准,减少跨机构,跨市场套利,我国影子银行的野蛮生长得到根本遏制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定义: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监管: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定义:只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同年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引发管理试行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和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
我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发展
1.巴塞尔协议产生原因
(1)直接原因: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
(2)主要原因:银行经营的风险已经跨越国界,国际银行业中,一些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大量扩张资产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2.成立:为了维护成员方共同利益,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12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广泛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旧巴塞尔资本协议)、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
1988年巴塞尔报告
主要内容
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风险资产权重: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资本标准: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到1992年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推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変化:(1)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2)计量方法的改进。(3)鼓励使用内部模型。(4)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2)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3)加快制度化进程。
3.市场约束
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1)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2)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
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①普通股充足率为4.5%②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③总资本充足率为8%
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①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②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
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2.引入杠杄率监管标准: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8年
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増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以推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