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 经济基础 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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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01 09:24:12 四川省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税收要素
纳税人
纳税人
负税人
大冤种消费者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单位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
课税的目的物(所得、消费、财富)
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税目
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征税的广度
税源
税收的来源
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从价税)
计税数量(从量税)
税率
征税的深度
中心环节
应征税额=课税对象×税率
分类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
行业比例税率
地区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产区有差别,不服不行
定额税率
单一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差一分“负”了
累进(退)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基本要素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减税和免税
免税≠不征税
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
强制性
纳税地点
税收分类
课税对象
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行为税
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从量税
数量、重量、容量、体积
与价格的关系
价内税
eg·消费税
价外税
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
所得税、财产税
间接税
流转税
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
中央税
消费税
关税
地方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
人大立法
暂行条例
人大授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含义
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最重要的税种
收入居各税种之首
特点
不重复征税
逐环节征税
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税基广阔
优点
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征收
课税对象
国民生产总值
收入型增值税
不含重复课税
课税对象
国民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
鼓励投资
课税对象
消费资料
我国目前
征税范围
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第一、二、三产业
凭专票抵扣税款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税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3%
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
5%
税率
0%
出口
跨境销售
6%
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不动产租赁)、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
金生无现要增电
9%
农产品、农机、农药、农膜、自来水、热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民用煤炭制品、燃料(6气)、图书(5看)、二甲醚、饲料、化肥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
6气5看4不动 4农2水2食1碳 二甲饲肥运邮电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
除9外
有形动产租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期限
增值税
1、3、5、10、15
1个月、1个季度
期满之日起15日内
进口
填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5日内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当地或总机构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
当地或外县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进口
海关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
专票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普票
折叠票
两联票
记账联
发票联
五联票
卷票
子主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六联式发票
发票联盖章
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
电子普票
自行打印
消费税
含义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间接税
消费者负担
特点
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外部不经济
一般,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生产、销售、进口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差异大
计税方法灵活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征税范围
列举征税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和税率
按产品列举税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烟、酒等15类消费品
税率
大多数1-56%比例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于等额税率
白酒、卷烟复合计税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收他两回
征收管理
消费税征税机构
税务机关
进口
海关代征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
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加工
委托方所在地或居住地
进口
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关税
含义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
关境>国境
自贸区
国境>关境
征收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
货物是贸易性的商品
物品是入境旅客携带的物品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税率
进口关税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
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最常用
从量定额
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原油、啤酒、胶卷
复合计税
收他两回
征收管理
关税的缴纳
申报
进口
14日内
出口
24小时以前
缴纳
申报15日内
不可抗力延期
最长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到期不交
征收滞纳金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按日征收
强制征收
期满之日起3个月未缴纳税款
强制扣缴
变价抵缴
关税的退还
溢征关税
纳税人发现
一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及利息
海关受理30日内查实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收到通知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追征
纳税人违规
海关发现三年内
万分之五滞纳金
补征
纳税人没违规
海关发现一年内
补一追三
所得税类
特点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
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不易转嫁
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多数采用累进税率
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率
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个人所得税
我国征税制度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纳税人
分类
居民个人
有住所
无住所,一年住够183天
境内境外所得都缴税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
境内所得缴税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
税务机关赋予
概要
课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居民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非居民
按月或按次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税率
综合所得
3-45%
超额累进税率
三四五
经营所得
5-35%
超额累进税率
五三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综合所得)-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特权使用费
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
收入额=收入×(1-20%)×70%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
其他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其他所得
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4000
应纳税所得额=x-800
每次≥4000
应纳税所得额=(1-20%)·x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扣除
捐赠
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专项扣除
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2000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省级以上单位、国际组织···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发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
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属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奖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
取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去的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税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注销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次月15日内
纳税申报方式
远程、邮寄、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除经营所得之外8项
居民个人不同项目所得的扣缴方法
累计预扣法;按月办理
财产税类
财产税的特点
含义
对所有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优点
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课税对象
财产价值,税源充分,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
征税原则
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
收入分配
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
缺点
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动产隐匿
收入弹性较小
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房产税
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征税对象
房屋
有顶有面有柱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椒、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计税依据
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余值=原值一次减除10-30%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税收依据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制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算、分期缴纳
契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产权、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继承不收,赠与收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互换
税率
3%-5%的幅度税率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合同价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市场价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差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房屋附属设施 征收契税的依据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合同当日
纳税期限
登记手续前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
其他规定
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扣缴义务人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机构
计税依据
乘用车排气量等
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形式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际船舶的,不征收车船费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该依法征收车船费
租入不收出租售
税目
六大类: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税率
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每辆
整备质量每吨
净吨位每吨
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当月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十四五”完善现代税收制度
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
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规范完善税收优惠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务服务新体系;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要内容
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
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精度
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大力推行优质高效职能的税费服务
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切实减轻办税缴税负担
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
持续压减纳税缴税次数和时间
出口退税
6个工作日
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社会协同
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
加强征管能力建设
改进提升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