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于2022-11-01 13:01:44 湖北省行政诉讼法
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可以择其一提起诉讼。向两个以上有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保全
申请保全,主动采取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期限
起诉
复议后起诉
复议期满不做决定,15日内起诉
复议决定不服,15日内起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月内提出
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紧急情况下不履行的,诉讼不受时间限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立案
当场登记立案
不能判定,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内提交证据和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审判员一人独审,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3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诉讼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不含规章)
回避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裁定先予执行
对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依申请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追责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止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一审
合议庭
审判员
审判员、陪审员
3人以上单数
驳回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重新作出
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违法但不撤销
1.依法应撤销,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确认无效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员一人独审,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二审
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5.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
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再审
再审情形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执行
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
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期限内不履行,从期满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