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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知识梳理,包括立法目的、注册商标、原则、侵权处理、涉嫌侵权查处方式、赔偿数额、保全、代理机构侵权等内容。
编辑于2022-10-12 22:33:42 湖北省商标法
立法目的
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原则
诚实信用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驰名商标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相关期限
优先权:6个月
申请时提出,3个月内递交优先权证明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审查期限:9个月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5日内申请复审
9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不服,3个月内起诉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可以延长六个月
不予注册决定
15日内复审
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可以延长6个月
不服,30日内起诉
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间
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
15日内申请复审
9个月内做出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不服,3个月内起诉
其他人申请
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裁定,可以延长3个月
不服,30日内起诉
驰名商标
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裁定,可以延长6个月
不服,30日内起诉
撤销注册商标
成为通用名称或 连续三年不使用
9个月内作出决定, 可以延长3个月
不服,15日内申请复审
9个月内做出决定, 可以延长3个月
不服, 3个月内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撤销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其他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代理机构侵权
侵权行为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侵权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保全
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涉嫌侵权查处方式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侵权处理
双方协商
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许可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