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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知识梳理,包括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物的分类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11-02 22:57:00 湖北省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亦称私权客体,亦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 对象
民事权利,因其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用益物权的客体 也是物
担保物权的客体既有物也有权利
继承权的客体(遗产)既有物也有权利
债 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
在多 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标的,称为标的物
人格权的客体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身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成为人格权以外其他民事权利 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精神的创造物,称为智力成果
第二节——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的意义
(一) 须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的物
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
狭义的物
法律上所称之物
必须 是可为权利客体者,非人格性
人之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
对于活人 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成立排他的全面的支配权
死者遗骸及与身体分离的毛发、 牙齿,属于物
对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祭祀的目的。并且,继 承人不得放弃对遗骸的所有权
(二) 须为有体
物
有体物
指占据空间之一 部,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气味
以在法律 上有排他的支配 可能性为限而被视为物
无体物
指不能触觉之物
如发明、商标、作品、营业秘密."Know-how" 息,均非民法上之物,只能依所涉 及的问题类推适用民法诸规定
“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及 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属于例 外。
(三) 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如日月星辰非人力所能支配
(四) 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即能够置于权利人排他的支配之下
确定每笔土地之界限 或范围后,才能成为法律上之物
江河湖海中的流水、空气等,仅为物 理上之物,而非法律上之物
但水库中之水、输水管中之水、输气管中之天然气、氧气 瓶中之氧气,则属于法律上之物
电本属于一种能而非物,但导线传输中的电, 则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五) 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上的需要
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 不能认为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物
二、物的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但权利仍不包括在 内
(二)活人之器官
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之客体
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身分离,应视为物,人 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上述观念亦正受到挑战
如器官移 植、器官捐赠及所谓代孕 母,均以生人之器官为合同标的物
以分离身体一部为标的之契约是否有 效,应视其是否背于公序良俗而定
有效
如, 理发、拔牙之契约
切除感染癌细胞之脏器
依法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
卖血契约
依中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人体器官者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书 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第8条第1款)。活体器官的接受 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 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第10条)。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 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经后者审查同意(第17,18条)。从事人 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 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 意书;(2)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10条 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 能(第19条第1款)。 〔10〕《民法典》物权编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 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未界定其属于何种权利。
(三) “空间”是否为物
空间,无论是地上的空间还是地下的空间,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 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规定:“建设 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四) 所谓“虚拟财产”不是物
虚拟财产,如网络中的虚拟货币、宝物、装备以及电脑或其他设备之电磁记录(数 据),不属于民法上之物。
虚拟财 产不能作为物权客体,因此不受物权法保护,但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利益”受侵权 责任法或者合同法的保护
第三节——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不动产
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 着物
土地
土地有地籍,以市县为单位,市县分区,区内分段,段内分宗,按宗编号。每号俗 称为笔,为个别之不动产。
定着物
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如建筑物、铜像、 管线、纪念碑、佛塔等。
原则上,定着物为土地之一部,但建筑物例外
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种模式
结合主义
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 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 产
分别主义 (我国)
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即不同的 两个物
临时搭设者如 庙会戏台,或与土地密切 不可分离者如围墙、假山,皆非不动产
动产
指不动 产以外之物
如汽车、珠宝、图书等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在法律上的意义
其一,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 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其二,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 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
其三,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否
其四,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
其五,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 立抵押权,但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在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其 六,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其七,裁判管 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其八,强制执行方法上,因 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
关于不动产与动产之认定的争议
一,关于轻便 轨道是否为不动产
依判例学说,轻便轨道,除临时敷设者外,凡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 一定经济上之目的者,应认为不动产
二,建筑房屋完成至何种程度,始可认为是不 动产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形成了顶盖、梁柱、墙壁,具有遮风避雨的使用功能,建造行为就完成了,那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此时就转化成为房屋。
屋顶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 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属土地之定着物
买受此种房屋之人,系基于法律行为,自 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
未完成之建筑物未达上述标准时,应属于动 产,买受此种建筑物之人,仅须交付,即可取得所有权
二、主物与从物
首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从物
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要件
须非主物之成分
须对 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物之成分 (指物的构成成分)
重要成分
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构成部分
如 房屋之栋梁、土地之石墙、图画之颜色
非重要成分
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
如房屋 之门窗、汽车之轮胎
区分意义
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 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之客体
如买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
三、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不通融物
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公有物,如政府机关之建筑物
公用物,如道路、河川、 公园
禁止物,如伪造货币、毒品、淫秽物品
通融物
指可为交易标的之物
注
先确定不融通物,然后凡不属于不融通物之物,皆为融通物
区分意义,在于以不 融通物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无效
四、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
指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
如金钱、农产品、消费工业品
不代替物
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 互代替之
土地、 建筑物、特定艺术品
注
依客观标准进行区别
区分意义
唯代替物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 的物
不代替物可为使用借贷和租赁之标的物,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 特定物与种类物
概念
特定物
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种类物 (不特定物)
指当事人仅依抽象 的种类、 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完全依主观的标准进行区别
区别与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不代替物通常作为特定物交易, 而代替物通常作为种类物交易
但也不尽然,不代替物亦得为种类物,代替物亦得为 特定物
如,马在普通情形应为不代替物,但如约定购买蒙古马百匹,则成为种类 物
又如,有价证券为代替物,但特定号码之有价证券则为特定物
区别方式
代替 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别,为物本身的区别
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区别,为交易方法之区别, 非物本身之区别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
在物权法上的意义
唯特定物得成为物 权客体,种类物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在债权法上的意义
在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 险负担、瑕疵担保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效果不同
六、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概念
消费物
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
如米、谷、烟、酒等
货币(金钱)
不消费物
指经 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如衣服、书籍、房屋、汽车等
区分意义
不消费物可作为租赁、使用借贷及通常保 管合同之标的物
而消费物仅得作为消费借贷及消费保管合同之标的物
关于货币
货币属于动产
一,货币系具有高度代替性之代替物
金额货币之债,得以任何货币为清偿,
特种货币 之债,亦非不可以他种货币给付
二,货币乃 典型的消费物
三,由货币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 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
凡占有货币者,不分合法、非法,均取得货币所有权
凡 丧失对货币的占有,无论是否自愿,均丧失货币所有权
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 币,也取得货币所有权
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亦由借用人或保管人取得货 币所有权
货币被盗或遗失,亦由盗窃者或拾得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骗钱还债”,亦由 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于货币,不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请求权
丧失货币所有权的 人,只能根据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或侵权行为制度获得救济
货币亦不发生 善意取得问题
七、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概念
可分物
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
如货币、米、谷、汽油等
不可分物
指一经 分割将改变其性质及减少其价值之物
如马、牛、建筑物、电视机、汽车等
区分意义
决定多数人之债属 于可分之债或不可分之债
决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为现物分割或变价分割
八、 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概念
单一物
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如牛、马、布匹等
结合物
指由数 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如手表、汽车、电视机等
集合物
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 而成之物
如一群羊、一个商店之全部商品、一个企业之全部机器设备、一个图书馆
区分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 之全部,其一部分不得成为物权客体
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 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例外
财团抵押乃将 集合物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
九、 原物与孳息
概念
原物
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
概念
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
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如植物的果实,及动物之卵、 奶、幼仔
法定孳息
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包括利息、租金等
取得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 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区分意义
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十、财产
概念
大陆法系
包括一切物(动产、不动产)和一切财产性权利
英美法系
或指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或指关于物之法律关 系
指占有、使用、利用特定物之权利(权利束)
意义
一,财产须有经济价值
所谓财产权,不必有 金钱的价格
但必须有经济价值之权利义务,始可构成 财产
二,财产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
财产结合的要素
通说皆以其主体为 标准
应以其目的为标准
一人拥有数个财产者有之
如信托受托人拥有固有财产及信托财 产
一财产同时属于数人者,亦有之
如夫妻财产
三,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
财 产为有经济价值之权利义务结合而成之总体,即将构成财产之各个权利义务总括的视 为一体
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及债务之类,皆属之
积极财产
财产上权利之总体
狭义财产
如破产财产
消极财产
财产上义务之总体
广义财产
如失踪人财产
按目的分类
一般财产
即依人的一般生活目的而结合之财 产
自然人、法人通常之财产皆属之
联合财产
分属两个主体之财产,依一定 目的而结合者
如夫妻财产
部分财产
于一般目的之外,依特别目的而结合之 财产
如营业财产
独立财产
依独立之目的而结合,自一般财产独立管理之财 产
如破产财团、信托财产
财团法人,亦即独立财产之主体化
集合财产
为特殊目的,属于多数主体之财产之一部相集合,而形成一个独立财产者
如共同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