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税实务-3--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薄和会计制度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收风险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信用修复,税款的征收和追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2-11-03 00:17:32 湖北省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税务登记管理
设立税务登记
具体规定和时限
“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不全和不准确的信息补充和更正。
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适用范围和情形
改变纳税人名称 法人
改变住所 经营地点
改变经济性质和企业类型
改变范围 经营方式
改变产权关系
改变注册资本
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程序-- 先税务后工商
一般注销
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 滞纳金 罚款 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清税完毕后---取得《清税证明》,持《清税证明》证明办理工商注销
即时清税
未办理涉税事项的
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承诺制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款及罚款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未领 不欠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无欠税及罚款 已缴销增值税专票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信用级别A B级
控股母公司A 的M级纳税人
省级政府引进的人才 创办的企业
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户
维纳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简易工商注销---复核下列情形免于办理清税证明 直接申请简易注销(未办、未领、未欠)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2.办理过涉税事宜----未领用发票/无欠款及罚款切没有其他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未领 未欠)
账簿和会计制度的管理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30日
注销登记 15日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15日登报作废
纳税人设置账簿 15日
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 10日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报告存款账号 15日
发票管理--专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印制企业
发票分类
行业划分
1.行业发票
1.金融企业的存货 汇兑 转账凭证
2.公路 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
2.常规发票
抵扣凭证类型划分
增值税专票
增值税普票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含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3%
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
9%
通行费发票
5%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
国内运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9%
铁路车票---9%
公路---3%
水路----3%
发票领用
最高开票限额
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一般纳税人专票最高限额不超10万,主管税务机关不用事前进行实地勘察
首次领用
专票---每月最高不超过25份
普票---每月最高不超过50份
后续领用
信用A----一次不超3个月的用量
信用B-----一次不超2个月的用量
发票管理 开具 审核 保管 缴销
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不适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发票的开具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1.建筑服务预收款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
3.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4.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资金
5.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以及资产重组中整体资产转让的行为
开票需要注明经营业务的情形
建筑劳务---服务发生地 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不动产详细地址
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 到达地 车种车号及货物信息
普通发票
电子普票发漂的管理规定
报销归档要求
可以仅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同时保存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
开具规定
ETC 后付费客户---公路性质: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费“征税发票”
ETC 预付费用用户选择通行后开票---公路性质: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ETC 预付费客户选择充值时开票---公路性质:不限--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机动车销售发票
采用一车一票
允许开票企业: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向消费者-个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向企业---可以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者-丢失后重开--销售方核对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蓝字发票存根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零售
个人
免税
差额
金融商品转入6%
融资性售后回租6% 融资租赁13%
经纪代理
旅游服务
航空运输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建筑服务(老项目) 3%
转让不动产
房开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据3%减按2%征收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且享受3%减按2%征收(如果3%征收率可以开具专票)
违规不得领用
专票的作废
同时符合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 且是当月开具的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 或者认证结果不符(未抵扣进项)
跨月或者已抵扣不支持作废,电子专票不支持作废
专票的红字发票
发生销售退回 开票有误 但是不符合作废条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已经抵扣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信息表进行进项转出,
主税务机关接受信息表,校验后生产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将信息同步
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税务局校验+生成带有编号的信息表并同步
填开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根据校验厚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红字发票做账
增值税专票丢失处理
丢失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或者退税凭证
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 作为抵扣,退税,记账的凭证
增值税电子专票
纳税人开票时 可以开具电子专票 也就可以开具纸质专票
可以仅以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报销归档: 如果需要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 应同时保存该电子专票
增值税抵扣凭证
异常抵扣凭证的范围
有下列之一 列入异常范围
丢失 被盗用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者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为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票
经大数据发现,涉嫌虚开 、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的与购销、业务严重背离、或者精修虚假纳税申报的
申报抵扣异常扣税凭证后对应开具的专票: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专票进行70%(含)以上,且异常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
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后的处理
信用A级以外
尚未抵扣 不允许抵扣 已经抵扣 进项转出
尚未申报出口退货 不允许办理 已经申报的做进项转出,已退税款追回
消费税不允许抵扣
信用A级的
企业 10工作日 提出核实申请
核实复核规定 可不做进项转出 追回 或者冲减等处理
逾期未提出合适申请,期满后参照“信用A级以为的企业”方式处理
代开 虚开 善意取得
非法代开
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
虚开发票
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为他人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不符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不符
代开 虚开的处理
开票方-- 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增值税的,按照开票金额全额缴增值税,对于虚开行为给予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 1万以下---罚5万以下
虚开/非法代开 1万以上---罚5万-50万以下
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处理
基本原则
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进项税处理
1.如能重新取得合法专用发票 准予抵扣
2.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追缴已抵扣进项
滞纳金处理
按规定被追缴已抵扣的税款,不加征滞纳金
不属于善意取得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 0.5-3倍罚款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
纳税人权利
申请退还多教税款权
税务机关发现之日10日内退
纳税人自多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陈述与申辩权
税务机关不会因为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税款的征收和追征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税款征收的措施
1.核定应纳税额
下列情形之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
2.依法律法规,应当设置而未设置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不按照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3.责令限期缴纳和加征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前置程序
适用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提前缴纳)
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 隐匿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无力或者拒绝担保---经县级以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措施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逾期仍不缴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种类
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抵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物品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抵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在范围内的财产
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不含汽车 金银首饰等)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收优先
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欠缴税款发生在抵押、质押、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
信息报告
税款的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要求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3年内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延长到5年)
偷税 逃税 抗税 骗税 ----无限期追征
偷 逃 0.5倍-5倍
抗 骗 1倍-5倍
纳税信用修复(新)
违规情形: 破产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补救措施:已依法纳税 滞纳金 罚款 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重大税收违法是新主体/直接判定D ----失信企业信息已经按照规定不予公布或者停止公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的纳税信用失信的行为记录
因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或者负责经营 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的纳税人(连坐) --------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记录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 ------纠正失信行为 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且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的纳税信用失信的行为记录
纳税信用管理
A级-90分以上
B级-70分以上-90以下
C级-40分以上-70以下
D级-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
M级--新设公司/或者无生产收入且年度评价得分70以上
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评估和检查
无风险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低风险纳税人----无线提示提醒
中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
涉嫌偷税 逃税 等---实施税务稽查
纳税申报
延期纳税申报---批准层级---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需要在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金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金额预缴税款----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报告
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层级---省级税务机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的纳税信用失信的行为记录
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要求设置 保管扣缴税款的账簿和凭证 2000元以情节严重2000元-5000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注销, 未设置、保管账薄 、未报送财务软件 银行账号 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安装税控装置或者擅自改动------ 2000元以外 情节严重:2000元-1万
不是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时需要注销 再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