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一》第二章增值税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特殊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特殊销售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看看。
编辑于2022-11-03 14:55:32 湖南第10-14讲 第三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补充:境内销售的界定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13%、9%
1.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
2.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销售劳务-13%
1.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限于有形动产
2.加工指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料,受托方对货物加工,收取加工费。
3.电力系统有关收费:过网费,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3.销售服务(7项)
1.交通运输服务-9%
又租工具又租人
2.邮政服务-9%
3.电信服务-9%/6%
4.建筑服务-9%
5.金融服务-6%
金融保险不分家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回租) 租赁服务(13%.动产 不动产9%)
6.现代服务(9项,除租赁外均为6%)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回租) 租赁服务(13%.动产 不动产9%)
7.生活服务(6项,6%)
4.销售无形资产-9%(转让土地使用权);6%(其他)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销售: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无形资产范围: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5.销售不动产-9%
含义: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销售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7+1项)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按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6%交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投分送
8.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双公例外原则)
营改增无偿有例外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视同销售服务 如:运输公司无偿向新冠疫区运送抗疫物资,不视同销售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项业务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从主业交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空调经销商销售空调并安装,从主业交税 13%
3.特例: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3%/9%)和建筑服务(9%)的销售额。
3.兼营行为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百货广场 销售货物 提供餐饮服务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 3)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4.特殊销售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公开拍卖,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预付卡业务的征税规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单用途和多用途卡增值税规定基本一致
举例 甲公司向A超市集团总部购买购物卡5000元,购买时集团可向甲公司开具总额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集团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A集团总部由于承担售卡及结算功能向实际销售货物的单位(如A集团的a分店,独立缴纳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增值税。 甲公司持卡向a分店购买3000元商品时,a分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a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票。 A集团总部根据a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的增值税规定
原理同上
3.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有证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上缴)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辨析:1.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不必视同销售。
员工雇主互相提供内部服务
4.部分会费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其他情形。
7.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入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挂钩缴纳,不挂钩不缴)
1.公益无偿运输
2.专项维修基金
3.资产重组
4.财政补贴-与收入数量挂钩缴纳,不挂钩不缴纳
第二条;自产赠送他人所得税的会计做账: 自产成本 80 公允 100; 借:营业外支出 (800+100*13%税)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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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怎么做账?-会计学堂 https://www.acc5.com/news-xuexiao/detail_68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