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继承法
继承法知识梳理,包括继承权、继承法特征、概念、基本原则,遗产处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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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概述
继承权
放弃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隔前
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撤回
遗产处理前
方式
书面
口头
行使
主体
自行
代理人
明示
默示
继承人未作表示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后60天内未表示视为放弃
概念
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
特征
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使用
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制定
标的是遗产
保护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
发生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特征
继承的主体主要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
概念
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需由特定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
互谅互让,和谐团结
男女平等
遗产处置
遗产管理
遗产债务清偿
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及应缴纳税款
酌给遗产债务
继承费用
遗赠债务
顺序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遗产管理费用
原则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城镇个体等
集体:集体组织成员,村民
归扣
从事营业活动的大额赠与
分家的大额赠与
超常教育费用
婚姻所增
投保费用
偿还债务
其他
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推选
遗嘱指定
法院制定
默认
遗嘱执行人
继承的开始
意义
20年最长时效起算点
确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人是否接受
确定遗产范围
取得使用权
遗嘱效力
遗嘱生效
应继份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辈分相同,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无继承人先死
长辈先死
处所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时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遗产分割
不损害财产效用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
自由原则
方法
当事人协商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补偿分割
保留共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院裁判
共同继承
数个接受遗产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形态
财产所有权形态
具有时间性
性质
遗产共同共有
种类
暂存
默示
遗嘱
概念特征
单方行为
死因行为
亲自设立
要式行为
有效要件
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代书遗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注年月日
代书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其中1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
子主题
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
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人
无行为、限制行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变更与撤销
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可明示默示变更、撤销
公证的效力最高
没公证的,最后的遗嘱为准
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使财产灭失、处分的视为默示方式撤销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继承与遗赠
含义
以有效遗嘱存在为前提
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适用条件
没有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赠
自然人
集体
国家
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法律行为
扶养人
相关基层组织
不得是法定扶养义务人
生前有效与死后生效结合
最优先性
权利义务对应性
法定继承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以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权顺序及其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父母
生父母
养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
婚生
非婚生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是否再婚
代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条件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先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
适用
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依法定继承有权继承的份额
好女婿好儿媳不论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隔前死亡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