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多种税率形式并用(累进/比例)、多种费用扣除方式并用等。
编辑于2022-11-06 15:41:35个人所得税
概述
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含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都是自然人个人,非法人 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交个税,是非法人; 法人投资者交企业所得税
特点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度
多种税率形式并用(累进/比例)
多种费用扣除方式并用
代扣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方式并用
分类
分类所得税制
不同来源分类,各类用各类税率分别计征
综合所得税制
不管来源,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计征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以上混合
纳税人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
境内有住所
一年境内住满183天
满足一个就是居民纳税人,都不满足非居民纳税人
前提是在中国境内有个人所得收入,包括港澳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 的,算;不足24小时的,不算
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都像中国缴税,属人原则
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课税,属地原则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
不管支付地点在哪,均是源于境内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内使用
许可特许权在境内使用
使用地
转让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在境内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境内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
支付单位
扣缴义务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非独立的,合同雇佣的,由他人指定安排
vs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适用税目是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规定
免税奖金是指一部分,特殊情况
出租车运营收入计税规定
车是自己的就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车是公司的就按工资薪金
营销业绩奖励规定
2.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 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勤工俭学(独立,没有雇佣关系,交个税,不交增值税)
个人兼职取得收入
3.稿酬所得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
本报社的记者和编辑发表是工资薪金,其他人和报社专业作者(撰写、翻译等作品)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拍卖
将自己的作品拍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自己的作品之外的财产——财产转让所得
5.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指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生产、经营的所得;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 所得;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企业资金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支出及购车、房等财产性支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先分后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工商登记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
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有所有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利红”所得——“利息、股息、红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股利红”所得,应按比例确 定各个投资者的所得,分别——“利息、股息、红利”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免征个税
➢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资产所有权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收益)——有资产所有权
7.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
8.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境内的股票不征,境外的征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益)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内重新买的,征
9.偶然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征税
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以下四种情形也适用综合所得税率:①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③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④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
年度计征
2.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3.综合所得月度税率
非居民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由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以下四种情形也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①居民个人单独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②居民个人按月和按季领取和非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③居民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④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综合月度税率表
4.20%的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也不需要预扣预缴,直接由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
5.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
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扣缴也适用此税率表)
6.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
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7.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
20%的预扣率
有扣缴义务人的,月/次度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会使用预扣率 ➢ 基本税率形式是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 ➢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月度税率和20%的预扣率
应纳所得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应纳所得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收入的形式
现金
实物
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价证券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方法
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中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60000元;对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定率扣除20%;对经营所得采用会计核算方法,即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定额
定率
会计核算
特殊规定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里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所有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别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个税前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 (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 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 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政策
向红十字会的捐赠,个税前全额扣除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税和个税前全额扣除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企税和个税前全额扣除
减免税优惠
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 收入的确认
按月预扣的按月应税收入确认,全年汇算清缴的按年算
2. 基本费用的扣除
综合所得一年扣除60000,每月预扣时扣除5000
3. 专项扣除
五险一金/三险一金
4. 专项附加扣除
按月预扣预缴时扣除
(1)子女教育
每月1000
扣除方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 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每月400,不超过48个月;技校的技术证书获得当年,扣3600
扣除方:父母或本人
(3)大病医疗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选一方
(4)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扣除,不超过240个月。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选一方
(5)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除上述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赡养60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60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方:独生子女每月2000;非独生分摊2000,每人不超1000
5. 其他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注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个纳税年度)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收入额
收入额=所得-费用,稿酬收入额=(所得-费用)*70%
减除费用
<4000,减除800,>4000,减除收入额*20%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
税率
劳务报酬——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和特许权20*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年终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收入额
劳务报酬、特许权收入*(1-20%);稿酬所得*(1-20%)*70%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缴(退)税额
多退少补
2.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适用于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1)收入总额
(2)成本
(3)费用
(4)税金
除个税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外的税金
(5)损失
(6)其他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7)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8)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9)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10)混用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1)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12)扣除项目及标准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扣
业主的工资不能扣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减除标准,每月5000元(一年60000)
(13)“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4)保险
财产保险、特殊工种的保险可以扣,商业保险不扣
(15)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6)利息支出
➢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vs企税,无需债资比例限制
(17)“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8)业务招待费
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19)广宣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租赁费
(21)固定资产
(22)无形资产
(23)流动资产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2)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3)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3.非居民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1-20%)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5.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依次扣除: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不完的,可延期扣除) ➢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4000,减800;>4000,收入*(1-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税费-修缮费-800)×20% ➢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税费-修缮费)×(1-20%)×20%
税率现在变成10%
6.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7.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只代扣代缴,年终不汇算清缴,20%比例
8.特殊情形下所得
公益捐赠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х30%
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扣除实际捐赠额;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
税率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得来的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纳税。 ➢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 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境外综合所得) × 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合并计算)
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经营所得+境外经营所得) × 适用税率
不汇总亏损的经营所得,且亏损的只能由本国以后经营所得弥补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分别单独计算)
抵免限额
分国且分项
抵免限额
综合所得
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A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球综合所得收入额
这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是全球的
经营所得
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A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分类所得
A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A国股利红所得应纳税额 + A国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 A国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 A国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A国抵免限额总额
A国抵免限额总额= 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A国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可抵免限额总额
可抵免限额总额= A国抵免限额总额 + B国抵免限额总额 + C
抵免额
(“取低者”) ➢ 境外实缴额<抵免限额, 以境外实缴额为抵免额。 ➢ 境外实缴额>抵免限额,以抵免限额为抵免额;超过部分可以 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处理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税政策
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
年金缴费的规定
企业给员工缴费,员工暂不交个税
个人缴税,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的规定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领取年金的规定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按月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税政策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税率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税率20%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浮动主题
居民
综合年度
有扣缴义务人的,月/次度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非居民
综合月度
前四项
经营所得
比例税率
后四项
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除经营所得外,其他所得均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其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其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纳税期限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 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 清缴。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 按次预扣预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 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款。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申报纳税地点
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境外取得收入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