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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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09 09:52:54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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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秦代
秦代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法家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朝影响极大。
1. 缘法而治: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作制明法”“建定法度”“皆有法式”,反对礼治原则。
2. 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 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云梦秦简
1. 背景: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了1155支秦简,除睡虎地秦简外,还有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等。
2. 内容
律
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所见律名主要有:《田律》《原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摇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牛羊课》《傅律》《戍律》《捕盗律》等近30种。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法律形式
1. 律: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2.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
3. 法律问答: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秦朝独有
4.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一些具体案例。
5. 廷行事:判决成例。
判例法
秦代刑事制度
定罪量刑原则
1. 秦以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甲小儿身高不足六尺,有一匹马自己放养,现在马被别人惊吓,吃了别人一石的庄稼,问是否应当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庄稼。 甲偷牛,偷牛的时候身高六次,囚禁一年,再次测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当如何论处?应完为城旦。 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
2.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区别于西周“眚”“非眚"。
3. 盗窃按赃值定罪。
这里的教唆犯特指教唆未成年人。
4.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两人以上实施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五人以上共犯为重大犯罪。
5. 累犯和教竣犯加重处罚。
6. 自首减轻处罚: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仅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 诬告反坐
8. 连坐制度
亲属,官署,军伍,邻伍
主要刑名
1. 死刑:如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镌烹、囊扑、定杀等。
2. 肉刑:如墨、劓、斩左右趾、宫刑等,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3. 作刑:如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又称徒刑,或劳役刑。 城旦舂:男子城旦,搬砖修建城墙等;女子舂,舂米。 鬼薪白粲:男子鬼薪,上山砍柴;女子白粲,择米。 隶臣妾:男子隶臣,做男佣人、仆人;女子妾,女佣人。 司寇:侦察
4. 财产刑:赀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赎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5. 耻辱刑:如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不附髡耐者);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
6. 官吏轻微犯罪:废+谇+免+收(籍没)+迁等。
主要罪名
谋反、盗贼犯罪、不敬皇帝
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
秦代经济制度
1.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如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千国有,受到法律保护;每年春二月,不准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2.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3.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管理,对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官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秦代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2. 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皇帝交办的诏狱。
最高司法审判权——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 西周”大司寇”“小司寇”——秦、汉代"廷尉"——北齐“大理寺”——明“刑部“——清末“大理院“——南京临时政府“临时中央裁判所”——北洋政府“大理院”——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
3.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
诉讼程序
1. 起诉:当事人或亲属告发或官吏纠举,知奸不举者要连坐。
2.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秦朝独有,只出现在法律答问中。 贼杀伤、盗他人,此处“他人”是指家族以外的人。遇见公室告,必须举报,官府必须管。 “擅”是指未经法律审判,擅用私刑。 注意,除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此处提到的情形以外,其他的一切都既不是公室告,也不是非公室告。
司法制度
1.讯问被告称迅狱,审断定罪称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称爱书,查封财产称封守。
2.刑讯制度。
上即能据供查证,弄清事实。
下为动刑后查清案情。
败指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
3.法官责任。
没判就放纵囚,故意判错不直,过失判错失刑。
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纵囚: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而不论者。
失刑:过告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
汉代
汉代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汉初黄老学说
具体体现为轻摇薄赋和约法省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汉武帝德主刑辅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说而建构完成,实现了儒法的合流。
汉律六十篇
1. 萧何制《九章律》:共9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赋、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牛马畜养、译传)。
九章律的前六篇,与法经的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不完全相同,因为中间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新增户律,因为汉朝建立了第一个完整的户籍制度。
2. 叔孙通制《傍章律》:共18篇,朝廷礼仪。
3. 张汤制《越宫律》:共27篇,宫廷卫禁。
4. 赵禹制《朝律》:共6篇,朝贺制度。
法律形式
1. 律: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2.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
3. 科:从课发展而来,规定犯罪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汉代刑事制度
文景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1) 背景:缇萦上书。
(2) 内容
黥(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
(3) 影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景帝改革
(1)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又改为笞一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为笞二百。
(2)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主要刑罚
汉代主要刑罚种类
(1) 死刑(主要是殊死,即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肉刑(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笞刑、徒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罚金等。
殊死:不留全尸地死 枭首:砍头挂在树枝上
(2) 女徒顾山:属于赎刑的范围,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汉代主要刑法原则
(1) 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官员上请到皇帝,百姓上请到廷尉。
(2)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汉宣帝时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而免于刑罚;卑幼隐匿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除死罪上请,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3) 矜老恤幼: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主要罪名
1. 危害中央集权
(1) 阿党附益: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为阿党;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构成附益。
(2) 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 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4) 出界:诸侯王擅自出封国疆界。
(5) 逾制僭越:诸侯逾制。
(6)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
xing中
(7) 酎金:诸侯贡金成色不足。
(8) 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
2. 危害君主专制
(1) 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2) 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 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 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5) 矫制:官吏诈称皇帝诏命,视后果轻重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3. 危害皇帝尊严安全
(1) 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2) 阑入与失阑罪:前者指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后者指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4. 危害国家政权
(1) 蔽匿盗贼: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武帝时制定《沈命法》:“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凡有成帮结伙盗贼兴起,地方官不能及时发现,或虽然发现却未能全部擒获,自二千石官以下直至小吏,主持其事的一律处死。胆敢窝藏盗贼的人,处以死刑。
(2) 见知故纵:官吏见知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3) 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4) 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
5. 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
汉代经济制度
1. 禁榷:汉武帝时将盐+铁+酒由国家专营,酒类专卖称榷酤,中央设太官,地方设榷酤官;汉昭帝时改为课税;王莽时恢复专卖。 "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胆敢私自铸造铁器、煮私盐的人,在左脚趾上挂铁钳,没收其作案工具。
2. 重农抑商。 (1) 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不许商人穿丝衣乘车马;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去官府做官;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民的算赋;谪发商人到边远地方戍守等。 (2) 汉武帝时《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
3. 对外贸易。 (1) 汉武帝时开辟丝绸之路。 (2) 铁+兵器+马匹+铜钱禁止与匈奴互市。 (3) 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给予外商十分优厚的礼遇。
[口诀]“金戈铁马”。
汉代行政制度
汉代行政制度
皇帝制度
蔡邕《独断》,“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汉代天子正统的称号叫“皇帝”,其自称为"朕",大臣和民众对天子的称呼为"陛下”,天子说的话称作 ”制诏",天子在史官的记录中称作“上",皇帝所用的车、马、衣服、器械、百物都称作"乘舆",皇帝在的地方称作 “行在",皇帝居住的地方称作“禁中”,后来称为“省重”,其印章称为"玺",所到的地方称为“幸",进献的东西称为“御"。皇帝的命令第一类叫“策书”,第二类叫“制书”,第三类叫“诏书”,第四类叫“戒敕"。
中央机构
(1) 汉初沿袭秦制,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最高武官) +御史大夫(监察官之首);九卿:丞相之下设置,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2) 汉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3) 西汉中期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太尉改为大司马(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九卿改为由三公分管。
(4) 西汉后期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有时更予宦官以中书令。
(5) 东汉初尚书台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三公的职权显著削弱。
地方机构
(1) 汉初郡国并行,西汉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2) 汉武帝向全国13个监察区派遣刺史,行使监察权,剌史行使监察权标准是《六条问事》;东汉末期形成州、郡、县三级的地方政权机构。
(3) 京师的司隶校尉、各州(部)刺史;东汉三独坐: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监察立法
(1) 汉初惠帝时《御史九条》。
是汉初第一个监察法规。
(2) 汉武帝时《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比下,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第一条,势家豪族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制度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贫穷弱势者,以多欺少;第二条,二千石不按皇帝命令办事,不遵守法律制度,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掠夺民脂民膏,聚敛财富,为非作歹;第三条,二于石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草率定案,胡乱杀人,喜则乱赏,怒则乱罚,烦扰苛暴,残民以逞,为百姓所痛恨,弄得天怒人怨,山崩石裂,灾异妖言并出;第四条,二于石选人用人不公,任人唯亲,嫉贤妒能,压制人才,亲近信用顽劣奸诈之徒;第五条,二千石子弟仗势逞威摆阔,干预公务,染指司法,向主管人员请托;第六条,二千石不讲公德,不顾体统,低三下四地巴结豪强,贿赂公行,破坏政令。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全都与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都按赎罪论处。
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官员选任
(1) 察举: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梯力田、明经、明法、文学。
(2) 征召: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也叫举贤良文学;另一种是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
(3) 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皆为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4) 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5) 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任官限制
(1) 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2) 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
官吏考课
上计律,即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
致仕
退休
70岁
汉代司法制度
汉代法律儒家化: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儒家与道家的结合) 矜老恤幼。
1. 诉讼与审判
(1) 起诉:自诉称告(告诉);公诉称劾(举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诬告者实行反坐;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2) 审讯: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被告的口供称辞服,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宣读判决书称读鞫;如被告及其亲属不服,申请重审称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3)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皇帝录囚、刺史录囚、郡守录囚。体现了仁政慎刑。
2. 春秋决狱
(1) 也称引经决狱,是以儒家经典(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2) 《后汉书》载:"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千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3) 《春秋繁露》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决狱的原则,一定要根据事实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心理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人,即使犯罪未遂也须治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于那些出于善意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从轻。
(4) 《盐铁论》载:“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者合于法者诛。”
(5) 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
(6) 春秋决狱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学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影响极大。《晋书》载:"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3. 秋冬行刑
按照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理论渊源千西周,汉代制度化,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主要立法
曹魏律
背景:魏明帝太和三年制定,又称《新律》。
内容
(1) 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
(2)《法经》中《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 八议入律。
(4)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
秦汉时期律“国家大典”令“皇帝敕令”——晋唐时期律"刑事法典”令“行政敕令“。
背景:晋武帝泰始三年制定,共20篇,又称《泰始律》。
内容
(1)《刑名》分为《刑名》《法例》。
(2)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4) 张斐、杜预作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5) 准五服以制罪。
影响: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南北朝主要立法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颁行,共20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魏精”
《北齐律》
前4点的口诀:120名例,大理(北齐设大理,12篇,重罪10条,名例律)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完成,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1)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18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后世隋唐宋明清都叫名例律,影响深远)。
(2)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总则:《法经》具法,《九章律》具律,《曹魏律》刑名,《晋律》刑名+法例,《北齐律》名例律。
(3) 确立重罪十条,至隋朝确立十恶。
北齐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十恶。
(4)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补充:北齐时还废除宫刑
《麟趾格》
东魏制定,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东魏为独立法典。
《大统式》
西魏制定,式源于秦《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事制度
1.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确立。
(1) 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绵麻。
(2)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对于家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3) 体现法律儒家化,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2. 存留养亲(留养)
北魏确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巳上,无成人子孙,旁尤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犯死罪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龄已经七十以上,且除了犯人外再无成人子孙,也没有别的旁亲,把具体情况上奏请示(后另处理);若是判处流刑的,可以处鞭笞,留下为亲人养老,老人走后则继续流放,不在原来赦免的范畴之内。
3. 八议
重罪十条效力>八议
源于西周“八辟制度”,确立于《曹魏律》。
(1) 八种位高权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减免其刑罚。
(2) 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4. 官当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
(1) 北魏:“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每一等级,从五品以上官员的每一官阶,都可以折抵二年徒刑;因此而被免官者,三年之后还可以按原官阶降一级叙用。
(2) 南陈: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二年,余刑或者采取赎刑,或者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亦许以官当徒二年,剩余一年可以赎;区分公罪、私罪,并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
5. 重罪十条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1)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区别于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触犯了重罪十条所规定的刑罚的人,不在八议赎刑的范围之内。
6. 新五刑形成
(1) 曹魏: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
(2) 晋:死+徒+笞+罚金+赎刑。
(3) 北魏:死+流+徒+鞭+杖,初步形成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4) 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
(5) 北齐:死+流+徒+杖+鞭。
(6) 隋:死+流+徒+杖+笞。
新五刑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 魏晋仍为廷尉,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2. 北周曾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3.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4.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西周“大司寇”“小司寇"——秦代"廷尉”——北齐“大理寺”——明"刑部"——清末“大理院”——南京临时政府“临时中央裁判所”——北洋政府”大理院”一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
司法制度
1. 登闻鼓:西晋设置,形成上诉直诉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
2. 死刑复奏:魏晋南北朝确立,一方面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1) 曹魏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2) 南朝宋规定, “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犯重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人,都依旧必须先向上奏请,有关官员应严格加以考察,违背此条者以杀人罪论处。
(3) 北魏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3. 刑讯制度。 (1)测罚:南梁创立,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 (2)测立:南陈设立,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土垛上,刑讯逼供。
刑罚制度变化
(1) 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2) 废除宫刑。
北齐废除。
(3) 酷刑逐渐减少。
旧五刑被打散,新五刑逐渐建立,不再以肉刑为核心,而以劳役刑为核心。
(4)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5) 新五刑体系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