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性质:二阶段(提起+审理阶段);再审对象;启动主体和方式;审理程序。
编辑于2022-11-10 22:48:52民事诉讼法
民诉总论
概述
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公法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民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度
诉与反诉
诉讼
标的、请求、标的物、种类(确认 给付 变更)
反诉
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 目的对抗;牵连关系;请求独立
三步法:主体是否同一+请求是否独立+是否牵连
主管与管辖【3+1结构】
管辖3️⃣
法定管辖 (立法者)
级别管辖
原则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般涉外基层管;重大涉外中院管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四分法”通常原告就被告,例外被告就原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其他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种特殊合同纠纷(农建房政)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裁定管辖 (法院)
指定管辖
协商前置+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移送管辖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管辖权转移
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协议管辖 (当事人)
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不得变更专属管辖级别管辖
管辖权异议1️⃣
只能被告提出
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应诉管辖
期内未提出+实体内容异议+不违反专属级别管辖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2结构】
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例外:诉讼担当
当事人确定
非因自己行为
与其他组织竞合
劳务关系
安保义务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共同的诉讼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
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必要+普通)
标的可以共同,可以同种类
起诉时人数不定的代表人诉讼(普通)
标的只能同种类
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 (独立之诉)
有独三 (参加之诉原告) 本诉原告和被告(参加之诉被告)
本诉/有独三相互独立,各自撤诉互不影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通知)(属被告)
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产品侵权诉讼
受让人三种结局
不惨诉/作为无独三/替代出让人成为新当事人
受让人只有申请权,法院说了算! 受让人无论是否参诉均有拘束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独三无独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6个月内 向作该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提起(一审程序)
法律效力
(请求成立+确权成立=改判) (请求成立+确权未成立/未提出=撤错) (请求不成立=驳回起诉)
三撤🆚再审
再审吸收三撤
一审程序:直接将吸收的第三人作为有独三
二审程序: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恶意串通
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三撤🆚案外人执行异议(功能相同只走一条)
先三撤1️⃣后执行异议2️⃣
先执行异议2️⃣后案外人再审3️⃣
民事公益诉讼
机关+有关组织(公民✖️)
中级管辖为原则,基层管辖为例外
特别规定
禁止反诉
和解调解:先公告后审查
单凭和解协议不能直接撤诉 (撤诉后和解协议无执行力)
1️⃣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则诉 2不撤诉,和解协议先公告后审查形成调解书(调解书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范围(有专业知识;有亲密关系;有团体推荐)
🆚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辅助与保障功能
期间
法定期间
法定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
指定期间
均为可变期间
送达
直接送达
当事人到达法院但拒签视为送达
离婚诉讼不能交给受送达人配偶
留置送达
见证人见证+电子设备见证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谁同意给谁送达
需要纸质文书法院应提供
委托送达
法院之间
邮寄送达
司法专邮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仍无法送达
保全
诉前保全
(诉前不申请造成损害+依申请启动+应担保)
诉中保全
(诉中难执行/造损害+依申请/依职权+可担保)
行为保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知产纠纷领域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上有担保物权仍可保全,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上诉期间财产保全
不服一审提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由一审法院依申请/依职权采取
执行前的保全
生效后执行前可以申请保全财产 指定期间届满5日后不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接触与转换
先于执行
情况紧急+救命钱+依申请+诉中+担保非必需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未确定时 法院不得裁定先于执行
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妨害民诉进行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拘传、罚款、拘留
院长批准,拘传用据传票,罚款拘留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法院5日内做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调解
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适用范围
不得适用(非诉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
诉讼全过程均可
诉讼和解
一审和解
1️⃣原诉 2️
法院调解程序
调解保密性+不公开调解为原则+公开调解为例外
判决结案超判漏判违反处分原则 调解结案超判漏判可准许 当事人主导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有执行力)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
和解调解原则上不得制作判决书
无人离婚案件+涉外调解案件=可作判决书
股东代表诉讼调解
股东(原告)损公司利益(被告)公司(无独三)
民事证据与证明
证据轮
证据资格
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种类
当事人陈述
禁反言
书证
以记载的内容或思想来证明
物证
以其外部形态、存在形状和物质属性来证明
视听资料
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证人证言
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 提供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费用: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鉴定意见
依申请+依职权
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人书面答复
当事人无异议
鉴定人无需出庭
当事人有异议
通知鉴定人预交出庭费用
不预交
鉴定人不出庭
预交
通知鉴定人出庭
因鉴定人或机构原因致鉴定意见无法使用 均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专家辅助人制度
视为当事人陈述(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原则上不回避 但检察机关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回避
勘验笔录
学理分类
本证🆚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有证明责任 反证:对待证事实无证明责任
【本证反证三步法】
1️⃣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什么
2️⃣该证明对象的法定责谁 (法
3️⃣该证据实际上是由谁提出来的
法定主体提出(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反证)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
非源于案件事实是经中间环节的
证明论
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实体法+程序法+证据事实
免证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 其余均为相对免证事实
自认
自认方式:明示+默示+附条件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自认(独立性+可分性)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自认(一体性+牵连性)
不适用自认情形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审判权占优,处分权受限
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打击虚假诉讼)
自认的撤回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受胁迫/重大误解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谁对该要件事实 承担证明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也不能久拖不判,用证明责任判案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分配证明责任三步法】
1️⃣先定性
合同纠纷
2️⃣侵权纠纷
过错责任(原:四要件+被告:法定减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三要件+被告:法定减免责)
3️⃣检查:有无举证责任倒置定 是否存在免证事实(自认、
证明标准
【高】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则)
【低】较大可能性(程序事项)
证明程序
取证
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法院收集证据:依申请+依职权
(当事人处分权受限,不适用自认制度)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依申请+依职权)
诉前与仲裁前(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担保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采保全措施或保全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前保全与最终受理起诉法院不一致 谁最终受理谁拥有之前的一切
举证
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向当事人发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二审中提供新证据:不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
小额诉讼:不超过7日
当事人主张和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可变更诉讼请求 但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裁量权在于法院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
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作证、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质证
主体特定性:当事人
质证内容:证据资格+证明力
质证方式: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审理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不公开审理则不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
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质证)
公开审理(公开质证)
认证
私文书证真实性,引用方举证; 签章署名真实性,引用方举证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补强规则)
当事人陈述/无限人不相当言论/ 利害关系人言论/存在疑点的/无法核对的
文书提出命令
适用对象: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民事司法程序
民事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各阶段
起诉条件
原告被告适格 具体请求事项 属于管辖范围内
不予受理起诉的法定情形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已达成仲裁协议的(或裁或审)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
4️⃣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告知向有管辖权起诉
5️⃣禁诉期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和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离婚
已判不准离和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 没新情况新理由 同上
6️⃣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又起诉,告知另行起诉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7️⃣起诉状中被告不明确且告知补正后仍不明确
实体拓展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不属经济纠纷属经济犯罪,应驳回起诉,移送公检
审理属于婚姻无效的应告知
婚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应当受理案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
2️⃣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
立案受理
审前准备
分流案件
开庭审理
合议庭评议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予受理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6+6+X
在线诉讼规则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
依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情形(6)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俩次传唤后拒不到庭可据传
2️⃣被告反诉,本诉原告即反诉被告不, 反诉按缺席判决,本诉按
3️⃣原告、有独三有撤诉请求, 法院不准许而不到庭按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有正当理由没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应在开庭审理时提)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
诉讼中止
一方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移另一案结果为依据,另一案未审结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三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看当事人死亡时间2️⃣看案件类型
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
简易程序
传统型简易程序(两审终审)(基院)
法定适用(简单一审)+约定适用(非简单一审)
约定适用:有限性(基层)+单向性(普转简)
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非诉/发回重审/再审/三撤/ 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
特点
起诉/受理/审判组织/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审期较短/裁判文书简化
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传统简易程序审限:3+1
开庭通知发出不能确定当事人收到,在开庭当天 原告未到不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不按缺席判决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适用条件
法定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平均工资59%以下
约定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工资50%以上2倍以下
只有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有异议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
当事人提反诉案件
审计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事由不同决定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审终审
程序转换
小转简+小转简
当事人异议权
事中
诉中认为不该用小额诉讼程序,可向法院提异议
事后
裁判生效后认为不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可上诉
简易程序审限:2+1
二审程序
上诉
当事人提起上诉条件
当事人适格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不得越级上诉 也不得以协议管辖约定第二审案件管辖
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权利分担有意见的人
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提起上诉程序
当事人原则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殊途同归)
二审中的撤诉
撤回上诉
仅上诉人享有撤回上诉申请权,法院裁定
不同时间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上诉
‼️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仅一人撤一审生有其他人撤继续
撤回起诉
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三益
撤回起诉再起诉不予受
上诉案件审理
审理范围:事实审+法律审(禁反言)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调解和解
调解
一律作调解书
(自调解书送达生效之日一审裁判才视为被撤销)
特殊情形
一审漏判时调解:调解先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调解:调解先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原审原告增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反诉:
调解先行+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判不准离婚,上诉后,二审认为应离婚案件
依自愿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发回重申
和解
1️⃣请求审查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回上诉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执行一审)
3️⃣申请撤回起诉,之后不得再次起诉
二审案件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直接维持或纠正瑕疵后维持
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有错必改
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重申
严重程序违法
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
二审程序审限:判决(3+X)裁定(30日+X)
二审裁判效力
不得再次上诉
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禁止重复起诉
1️⃣看是否构成三同说二同说
三同说:前诉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相同
二同说:前诉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请求不同,但后诉实际否认前诉结果
2️⃣看实体法中原理
不构成三同说二同说,因实体法仍可能重复起诉
重复救济(侵权or违约)
人为拆分(浪费司法资源)
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性质:二阶段(提起+审理阶段)
依附性(不是独立审级,无独立审理程序)
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
再审对象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启动主体和方式
人民法院启动
本院自行启动/上级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事由
1-5事实证据问题 6法律适用问题 7-12程序类问题 13司法品行问题
法院审查再审事由
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不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人数较多或双方为公民,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分别向原审和上一级法院申请 且不能协商一致,原审法院审
即协商前置+协商不成原审法院审
申请再审期限:6个月内
不予受理再审的法定情形
驳回再审又提出/禁止再再审/ 检察院作出提出不予提出再审决定后又申请
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不停止原执行,法院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
1️⃣上抗下的抗诉
【监督裁判文书】
2️⃣同级监督的检察建议
【监督裁判文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院救济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兜底)
当事人可以申请的情形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不能再审案件即不能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非诉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提抗诉或检察建议 但能提对人检察建议(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特殊情形
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中撤回起诉
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三益
不可再次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审理程序
再审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
检察机关启动
原则:由接受抗诉法院再审 (即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申请
审判组织形式
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判断用何种程序再审方法
1️⃣看哪个法院负责再审
2️⃣原审法院(同级)
原一还一原二还二
2️⃣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
二审程序
范围: 一审(增加变更请求-全开放) 二审(增加请求-半开放) 再审(均不可-全封闭)
再审裁判
维持原判/有错必改/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再审终结
法院可裁定终结情形
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民事非诉程序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上诉不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
【只能单一式合议制】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失踪死亡人重新出现: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财产代管人变更
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按普通程序 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按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有形财产;公告期一年
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般由财产所在地或登记地基院管辖
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法院)
【单一式合议制】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条件
金钱或有价证券+债务人住所地基院 +独任制+一审终审不上诉不再审
可以留置送达,不可公告送达
债权人债务人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且下落不明
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不能申请支付令(诉讼非诉选一)
支付令法律效力
15日异议期届满后支付令才有执行力
对支付令的异议
在异议期15日内书面提出
异议无效情形
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哭穷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而向其他法院起诉
口头异议
异议成立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得上诉
督促转诉讼
非诉转诉讼
对债务人发出支付令(15日异议期)
提出有效书面异议或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支付令失效
自动转人诉讼程序(债权人7日内可拒)
无效异议
15日异议期满后支付令获得执行力
诉讼转非诉
审前分流案件
救济渠道
院长发现本院支付令有错,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 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最后合法持有人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同时发出止付通知
发出公示催告公告>=60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
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形式不一致)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形式一致)
除权判决程序
对利害关系人救济
因正当理由不能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概述
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适用辩论原则、调解,允许执行和解
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 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
执行根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的确定
执行管辖【近人近财产】
法院诉讼裁判
由第一审法院/ 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诉类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支付令法院 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法院 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其他机关作出的执行依据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程序当事人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 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救济机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变更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后处理方案 1️⃣裁定由本行 2️⃣裁定指令辖 内其他院执行 3️⃣发出督促执
执行程序启动
【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行为-书面异议-向上一级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驳回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路径
1️⃣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
【执行标的即是本案执行对象也是本案裁判对象】
判(玉石)执行(玉石)争议(玉石)
案外人异议
成立
中止执行当事人再审
驳回
案外人再审
2️⃣与原生效裁判无关
执行异议之诉【仅争夺的是执行对象】
判(钱)执行(玉石)争议(玉石)
案外人异议
成立
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驳回
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普通程序)
无论案外人还是申请执行人起诉 均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当事人已支付并占有财产,约定所有权保留, 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要求继续履行的, 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
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财产, 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法院可以执行。 当事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委托执行
法院之间
近水楼台先得月,但就高不就低 (下级法院不能审查上级法院,仍由原法院审查)
执行担保
方式: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保/ 第三人为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和人保
成立条件: 依申请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准许
成立的法律后果:暂缓执行
救济机制:依申请恢复执行并裁定执行财产
暂缓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担保人转移财产
执行和解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达成和解协议是普通民事合同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 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可裁定终结执行
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
【可恢复,可起诉】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文书
(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力)
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 已履行部分不再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 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受损害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无论执行前执行中,只要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则不得恢复执行原判决执行依据
执行承担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或非自然人终止
代位执行
第三人收通知15日内提异议 法院对异议形式审查
只能代位执行一次!
执行回转
补救性制度
依申请+依职权
(执行完毕后,因生效文书错导致执行错)
参与分配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得为法人) +多对一+已取得生效执行依据】
财产分配方案与异议之诉
财产分配方案
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方案一】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判断
方案一
没意见
直接分配
对方案一有意见 (异议人修正方案一的方案二)
其他人对修正后的方案二没意见
按方案二分配
其他人对修正后方案二有意见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方案一有意见诉对方案二有意见 【对一诉对二】(15日内)
析产诉讼
【析产三条路】
1️⃣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
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
3️⃣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执行措施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民商事仲裁
仲裁与仲裁协议
民商事仲裁
仲裁适用范围
财产权益(人身身份不可)
仲裁原则和基本制度
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机构:民间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不会出现行政区划名称) 县和未设立区的市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大错)
内容:意思表示+明确事项+选定仲裁委 (小错: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机构视为选定)
约定根本不存在仲裁委,协议无效(大错)
约定违反或裁或审(大错)
仲裁协议效力
一般效力:或裁或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协议拘束力扩张
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效力
【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达成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有拘束力】
(只能向仲裁协议中定好的仲裁机构求偿, 不能找别的机构,也不能起诉,或裁或审)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间的仲裁协议(保护债权人) 不能对抗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起诉权
仲裁协议效力确认
管辖
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或专门法院
确认
一方请求仲裁委一方请求法院的法院裁定
时间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一旦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不能管 一旦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能管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口头方式/超范围/无人限人订立/胁迫手段订立
仲裁程序
仲裁保全
仲裁前仲裁中保全都只能依申请启动, 仲裁机构没有保全裁定权,也没有保全裁定执行权
仲裁庭组成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委托一名, 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共同选定
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回避-仲裁委主任决定 仲裁委主任回避-仲裁委决定
仲裁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为原则
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判决
仲裁的和解调解与判决
仲裁的司法监督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条件
当事人申请+两年可中止中断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
撤销仲裁裁决法定情形
3(程序问题)2(证据问题)1(个人品行)
法院审查后处理方式
撤销仲裁判决/驳回撤销申请/通知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不得上诉,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起诉 (或裁或审)不得复议不得上诉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受理执行法院
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情形
禁止重复申请
仲裁中未提异议,作出后提出 (事前救济没用不能用事后救济)
以自己做的调解书,调解协议申请不予执行的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防止虚假诉讼)
不得复议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