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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刑法是时间效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辑于2022-11-18 10:43:26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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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刑法=定罪(犯罪)+量刑(法律后果)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形式(表现形式、渊源)
一典、一单、一附属
刑法典(狭义刑法、普通刑法)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刑法典的历程
1979年7月1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又通过11个《刑法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刑法修正案》属于对刑法典本身的修改和补充,是刑法典的一部分(所以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的表现形式),不能将其认定为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的单行刑法
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即没有对刑法典进行补充,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注意,刑法的解释并不是刑法的形式、刑法的渊源,只是对刑法含义的说明
特征
1|||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政治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方面,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方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
概念
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
概念
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的刑法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刑法(狭义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以及一条附则
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刑法规范的体系。
刑法条文结构
刑法总则的条文
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刑法分则的条文
具体条文,确定具体的罪与刑关系
刑法的解释
概念
解释不是渊源(刑法本身),但是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效力
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实践过程
根据解释的效力和主体不同划分
立法解释的效力最大,即使是旧立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相比,也是立法解释效力更大
立法解释
概念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学理解释
概念
由有关机关之外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
文理解释
概念
按照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的一种解释,包括对条文中字词、概念等文字字义的解释
论理解释
概念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论理解释包括
1|||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概念
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
类推解释
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质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其解释的内容超出了国民的预测范围
2||| 目的解释
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目的,阐述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3||| 缩小解释
是指刑法条文解释后的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符合逻辑思维的递进性
概念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注意,符合逻辑的当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适用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能简单以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比如醉驾是危险驾驶罪,但是毒驾虽然更重,但不是危险驾驶罪
5||| 比较解释
在解释我国刑法的规定时,将外国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我国刑法规定的含义
6||| 历史解释
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潮流,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哪些人的问题
属地原则
法条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域内”指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注意,网络犯罪中,行为、结果(任一)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我国境内,可属地管辖
我国领域的延伸
悬挂或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航空器与船舶也属于我国的领土范围
但是,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犯罪地的确定标准: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
仅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者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
只有一部分行为或者只有一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
预备犯,预备行为实施地属于犯罪地
未遂犯,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均属于犯罪地
共同犯罪,共犯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部分也可),就属于国内犯罪,有属地管辖权
除外适用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变通与规定
属人原则
法条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法条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前提: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在国外受欺负 必须是触犯重罪,即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重犯罪地原则,即我国法律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法条
《刑法》规定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需要满足的条件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例如,劫持民用航空器(不包括军用、政府性质的航空器)、国际贩毒、国际贩奴、灭绝种族等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刑法也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范围之内
我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时适用的法律是
必须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
不能适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也不能适用他国的刑事法律规范
补充
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态度
消极承认
即在外国受到刑事处罚后回到中国,中国依旧可以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四大原则的适用先后顺序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eg: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并公布后,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失效时间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认为是犯罪的更轻;处刑较轻的更轻。 新法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处刑较轻的判定
一般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适用对象
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适用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针对跨法犯(持续犯、连续犯)的刑法溯及力问题:
行为既触及旧法,同样也触及新法,直接适用新法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从新原则。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和说明,随时出随时用随时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
针对同一个法律条文,之前存在相关解释,随后又出台一个新解释,前后有冲突的话,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条文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
概念
只有成文法律才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习惯法、判例、政策、行政法规等需要被排斥,这些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此处法律,指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
禁止事后法,除非更轻
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
事后提高法定刑或者加重刑法内容
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或者降低犯罪成立条件而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性
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
明确化
概念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普遍运用相对不定刑,即结合各种量刑情形和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定刑
绝对不定刑只规定了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刑罚种类
绝对不定期刑规定了行为构成犯罪,也规定了刑罚种类,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刑期
合理化
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合理化要求的两禁止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体现)
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切琐细之事均由法律处理,更不意味着琐细之事均由刑法处理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体现
在刑事立法方面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在刑事司法上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条文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内容
不论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条文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表现
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法总则中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