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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思维导图,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等等,一张图带你完全了解相关内容,通过思维导图帮你提高效率,赶紧来试一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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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权力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力,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遵循原则
自愿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资源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死亡证明上为准,无以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 以其他证据为准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由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不满八周岁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十八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年龄智力适应
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智力 精神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以上
十六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住所与居所
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义务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 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保护
监护能力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能力
民政部门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有监护能力
未成年子女 父母为监护人
失去监护能力 顺序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组织 但需要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同意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顺序 :配偶 子女 其他近亲属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同意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力 受法律保护、
不履行监护职责 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承担法律责任
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组织协商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在自己丧失 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时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确定有争议的 由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指定 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指定监护人之前 人身 财产 权力 其他合法权益 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居民 村民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
职责: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 其他合法权益
履行职责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除维护利益 不得处分财产
未成年人 监护人做与其利益相关决定的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 智力情况 尊重真实意愿
成年人 最大程度尊重成年人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智力 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撤销监护人资格
条件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怠于履行职责 无法履行职责 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危困
损害身心健康
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 配偶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个人 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 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资格恢复
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实施故意犯罪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人关系终止
终止的内容
被监护人取得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主题
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人的应当依法确定监护人
有关个人组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
因突发事件 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应当为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