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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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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立法宗旨
1.1.
1.1.1.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2.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1.1.3. 提高全民族素质
2. 适用范围
I.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 立法特点
3.1.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3.2.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3.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4. 立法地位
A. 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B. 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 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
D. 规定了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5. 立法要点及关键点
5.1. 总则
5.1.1.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5.1.2.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5.1.3.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2. 教育基本制度
5.2.1. 国家实施四种基本教育制度
5.2.1.1. 学前教育
5.2.1.2. 初等教育
5.2.1.3. 中等教育
5.2.1.4. 高等教育
5.2.2.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2.2.1.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5.2.2.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3.1.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5.3.2. 有合格的教师
5.3.3.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3.4.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3.5. 子主题
5.4.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4.1.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5.4.2.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5.5. 受教育者
5.5.1. 遵守法律法规
5.5.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5.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5.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6. 教育与社会
5.6.1. 应提供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5.6.2.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便利
5.7.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5.7.1.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5.7.2.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5.7.3.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 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6.1. 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6.1.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6.1.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6.1.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6.1.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1.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1.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1.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6.1.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学校的义务
6.2.1. 遵守法律、法规
6.2.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2.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6.2.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2.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2.6. 依法接受监督
总之,确立以上六个方面的义务,对于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提高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受教育者的权利
6.3.1.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3.2. 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利
6.3.3. 享有课外活动时间,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的权利
6.3.4. 享有不被歧视、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不被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利
6.4. 受教育者的义务
6.4.1. 遵守法律、法规
6.4.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4.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6.4.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 核心理念
7.1. 教育法的核心理念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8. 基本内容
8.1.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8.2.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9. 意义
9.1. 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
9.2. 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9.3. 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 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10. 我的感受
10.1.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