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 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
这是一篇关于涉及生物材料和遗传资源申请的特殊要求的思维导图,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请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宝藏证明,存活证明提供保藏要求的法律意义,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期限,对涉及遗传资源申请的特殊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的思维导图,单一性的概念,具体表现,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框架清晰,内容丰富,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哦~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侵权救济方法的思维导图,侵权纠纷的审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涉及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妨碍制度、诉讼中止。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小儿常见病的辩证与护理
蛋白质
均衡饮食一周计划
消化系统常见病
耳鼻喉解剖与生理
糖尿病知识总结
细胞的基本功能
体格检查:一般检查
心裕济川传承谱
解热镇痛抗炎药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概要
内容
法律关系
鉴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
具体为
1、确定精神病诊断,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2、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
3、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病因与案情,评定法律关系的等级
法定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性自卫能力等
概念: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
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
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
智能障碍、
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评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
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具有责任能力
.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
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知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限制行为能力
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结论标准
鉴定人权利
主要
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次要
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鉴定人的义务
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资格
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OR 或者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对象
规定第七条
刑事
被告人
被害人
民事
当事人
治安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劳动改造的罪犯
收容审查人员
行政原告&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类别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辩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机构设置
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并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效力级别
发布日期】1989.07.11【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医字[89]第17号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