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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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
环境保护税
征税范围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属于直接排放: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
不包括光污染物、电磁辐射等
税收优惠
暂免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过排放标准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纳税计算
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排放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率
工业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15日内
资源税
能源矿产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
煤成(层)气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猛、铬、钒、钛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等
铝土矿
钨
金银
轻稀土
中重稀土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石灰岩
石墨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
沙石
宝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水气矿产
二氧化参、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矿泉水(试点征收)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天然卤水
海盐
纳税环节
开发销售(包括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时缴纳,进口、批发、零售环节不征,一次课征
开采或生产自用,应缴纳资源税;开发用于连续生产应税品,不缴纳资源税
税率
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和国务院备案
原矿或选矿,应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开采不同税目产品,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开采同一税目下不同税率产品,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运杂费
相关运杂费: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制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凡取得核发有效凭证均予以扣除
核定 销售额
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
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
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扣除
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的,外购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能准确核算且具有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扣除,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扣除方法
(购原矿+自原矿)→混合为原矿
直接扣减
(购选矿+自选矿)→混合为选矿
(购原矿+自原矿)→混合为选矿
扣减=外购金额/数量×原矿税率÷选矿用税率
不能计算的,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扣减
免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50%
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减征40%
稠油、高凝油
减征3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2018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页岩气
减征2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地方酌定减免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减免税只能选择一项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税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日
自用为移送应税产品当日
矿产品的开采地,海盐的生产地
按月或按季或按次缴纳,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