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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_诉知识梳理,包括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要素、诉的分类、反诉、诉的合并与分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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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
1 诉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2 特征
由当事人提出。
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2 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3 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
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
(1)客体:原则上仅限于法律关系 (事实问题不得提起确认之诉)
(2) 目的: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3) 由于判决无给付内容,因此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 确认之诉的提起,须原告有受确认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二、给付之诉
概念: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服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1、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 应向原告服行给付义务。
2、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展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特点: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服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三、变更之诉
概念: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恩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交更,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4 反诉
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 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5 诉的合并与分离
概念: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车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
广义的诉的合并,除包括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诉的分离
概念:诉的分商,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