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的分类与能力
公司的分类分为以股东责任范围为准,以公司信用基础为准。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流通为准,以公司组织关系为准,公司的能力。
编辑于2022-12-02 21:45:13一、公司的分类与能力
1.公司的分类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准
历史上曾有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兼有
股份两合公司:有持股承担无限责任和不持股承担有限责任两种
我国现有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
区别(简易)
⑴股本是否拆分
有限公司不做等额拆分,股权比例由章程约定
股份公司做等额拆分,按股份数量划分表决权
⑵股权流动性不同
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弱
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强
⑶公司规模不同
有限公司流动性弱,募集资金难,规模相对较小
股份公司流动性强,更易募集资金,规模相对较强
⑷运营特点和监管态度不同
有限公司运营追求灵活性,监管态度较宽松,任意性规定多
股份公司运营更具规范性,监管态度比较严格,强制性规定多
⑸人和与资合
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封闭,人合性更强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较开放,信用基础更多来自公司资本,因此资合性更强
二、以公司信用基础为准
人合公司
Human joining corporation
概念:以公司股东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特点:
股东以其个人信用为公司对外关系的基础
公司内部股东间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
合伙性较强
例子:无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
Capital joining corporation
概念: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特点:
股东个人信用对公司信用不产生影响
第三人与公司交易基于对公司资本实力的信赖
例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仍有一定的人合性)
人合兼资合公司
概念: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状况共同决定公司的信用
特点:
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原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有义务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例子: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
三、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流通为准
封闭式公司
概念: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例子: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上市)
开放式公司
概念: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例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仍有一定的封闭性
四、以公司组织关系为准
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
概念: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
概念:在资金、业务、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质: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本质上与总公司是一个主体
特点: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民责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可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可独立诉讼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
概念: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子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本质:是子公司的股东,两者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子公司:
概念: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或依协议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其人事、财产、业务等事项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支配
关系: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作为独立诉讼主体?
2.公司的能力
⑴公司的权利能力
时限:
始于公司成立之日(营业执照签发日)
终于公司注销登记之日
特点:
受多种因素影响,与自然人不同,
法人之间的权利能力未必平等
影响因素:
营业范围
特许经营
经营状况
关系:
公司的权利与行为能力同时出现、消亡,
其范围与内容皆一致
⑵公司的行为能力
内部: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与表示
外部: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⑶公司的经营范围
1.公司营业范围自治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变更登记;
2.公司营业范围登记的效力
对内效力:
⑴公司章程载明的范围对公司内部各机关决策和董监高具有约束作用;
⑵公司经管人员未经股东/董事会授权,擅自超越章程登记范围开展经营,
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相关责任;
对外效力
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不能仅以该事由主张合同无效
注意:只有特殊监管行业才会有特殊资质的要求,此时才会当然无效
(↑注会、期货、证券等等)
⑷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
1.公司的转投资自由
《公司法》15条:
内容: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则上,公司投资范围不受限
公司不得作为无限公司的股东
如法律另有规定,可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公司作为法人,可设普伙企业,担任普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外的例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伙人;
2.转投资比例无法定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章程规定,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章程可对投资/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
⑸公司的担保能力
1.担保金额无法定限制
公司法对公司的担保金额无限制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
2.公司担保的决策
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外部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依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对内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回避:以上情况的股东或实控人不得参加该项事项的表决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债权人据上市公司公开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的关于担保已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有权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生效且不承担保/赔偿责任
3.越权担保
原则:善意有效,恶意无效
概念:公司的法代人违反公司法关于担保决议程序规定,越权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责任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内部越权,对外不当然无效)
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
相对人可依据担保制度解释17条请求担保方做出相应赔偿
善意的认定
概念: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或不应当知法代人越权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应认定构成善意
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除外
审查标准:形式审查,即不用管签章是否为真
例子:
没有审查任何决议,非善意
对内担保,相对人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非善意
对内担保,法代人伪造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章,非善意
总结:
只要对决议进行审查,同意决议具体要件符合公司章程或公司法16条的,
即为合理审查,可构成“善意”
4.未经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以其未按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认责任
(相对人无需任何担保决议,也可视为善意第三人)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是单独/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注意:第二、第三项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