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法考,具体分为被告、原告、同民诉,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之·受案范围的思维导图,内容有一般情形、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为,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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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
被告
⑴直接起诉时
1.行政机关:谁行政,谁被告(即使越权)
2.授权组织
3.被委托组织:委托方做被告
4.派出机关
5.被撤销行政机关
6.临时机构:组建该机构的机关
7.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原告不愿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8.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被告,其它第三人
9.经批准行政行为:看名义(公文盖章)
10.内设/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名义:所属机关担责
自己名义:除非种类越权,否则自担责
11.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区政府)
其他政府设(有权):开管理机构
其他政府设(无权):设立政府
12.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征收部门
⑵复议后诉时
1.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2.复议维持:共同告
⚠️【2014】注意此处背后的立法逻辑 即:摆脱逻辑包袱,从事实适用角度出发
标准:【审过之后+实质结果没变】
例外:告漏了(追加与否都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3.复议不作为:
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复议,以“程序不符条件”驳回复议请求由于未经实质审查,所以属于“复议不作为”
择一告(原机关/复议机关)
例外:复议前置的,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注:
⚠️在中国,复议维持实际上是重复处理的一种【例外】,只是单独列出,属于受案范围
例外:既有维持,又有改变/不作为的,也整体上视为维持。
原告
特点:
主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向法院提起行诉+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条件
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
行政相关人
组织
资格的转移
同民诉
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