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期末考
民法期末考知识整理,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四种类型。大家都值得看一下哟~
编辑于2022-12-04 17:04:18民法期末考
1. 名词解释
交付
概念 : 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依法履行交付的义务。否则,即使合同有效,动产物权也不能设立或发生变动,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可不适用交付规定。
交付的要件主义:在转移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交付的要素 :1,移转占有 2,交付的合意
类型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指示交付 ,实物交付 ,拟制交付
指示交付
概念:指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两个合意 : 一个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 , 一个让与对直接占有人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也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内容: 1,是物权种类法定;2,是内容法定。3,是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违反种类法定还是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形分别确定。
抵押权
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 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关系 :1,抵押权人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 2,抵押人 :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3,抵押财产 :供作担保的财产
质权
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权利。
法律关系 : 1,质权人 :享有质权的人 2,出质人: 将财产移转于质权人占有而供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 3,质押物或质押财产 :出质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以供债权担保的财产。
特点 :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自主占有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只要占有热事实上对于物具有与所有人为同样支配的占有,均认为属于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连带之债
是多数之债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而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的这种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依法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6,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内容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3,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取得 ; 1,宅基地使用权依行政审批而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房屋转让而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我国法律承认私人房屋为继承的标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因房屋的继承而取得。
消灭 :1,因自然原因而灭失。 2,因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而消灭。 3,因被征收而灭失。 4,因其他原因而灭失。
流转 : 1,我国法律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处分。2,宅基地经处分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受到限制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地役权
概念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 ;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取得 :
1,地役权的设立 :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2,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地役权随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地役权却不随着供役地或需役地的分割而分割。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内容 :
地役权人
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义务: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 :1,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2,费用支付请求权。 3,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义务: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2,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3,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办理注销登记 2,取回工作物
所有权
概念 : 是指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分类:1,国家所有权 2,私人所有权 3,集体所有权 4,社会团体所有权
取得 :1,征收 2,善意取得制度 3,遗失物的拾得 4,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5,孳息的取得
无因管理
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法律关系 :1,管理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2,受益人 :事务被管理的人
2. 简答题
相邻关系的种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合理分配水资源。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一是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二是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 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一方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进行作业,属于行使所有权的范围,但是不得危及他人的不动产,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遗失物的条件 :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共同共有的类型(家庭婚姻)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夫妻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家庭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并不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该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属于家庭所有的共同财产。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公平合理
占有权的特征 :1,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权利。 2、占有具有公信力,并可能使占有人获得占有物的实体权利。 3、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某物。 4、占有人在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5、占有是现存的财产秩序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安全利益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3,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担保物权的属性
1,从属性: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二是移转上的从属性;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 :一是担保财产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是否被分割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三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四是如果担保财产发生部分灭失,则未灭失的担保财产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小担保债务范围。
3,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 3,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 4,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3. 论述题
侵害人格权会承担什么责任
1,停止侵害。即受害人正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排除妨害即可能是对已经构成的伤害进行排除,也可能是在发生了防害行为以后,为房子妨害行为继续扩散而予以排除。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4,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人格权提供救济的特有方法。
5,财产损害。赔偿及侵害人格权而产生财产损害以后,行为人负有赔偿财产损害的义务。
6,陪礼道歉。即责令加害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达歉意。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使人知)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使人信) :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9
4. 案例题
肖像,姓名,名誉权承担责任
拾得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