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条约
国际法之国际条约知识梳理,包括条约的要件、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与修订、条约的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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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条约
条约的效力
对第三国的效力
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没有相反表示推断为同意,无需书面接受
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必须经第三国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唯一例外
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变更或取消
义务
一般必须经当事国与第三国同意
权利
若条约原意有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变更或取消,则须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的冲突(新约和旧约)
甲加入旧约,丁加入新约,两者没有约定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
情势变更
不能预见、根本性变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于一国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则不得援引情势变更
其他原因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解释
一般规则
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善意的解释
辅助规则
补充资料
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两种以上文字解释
共同认证,同样作准
作准以外,仅供参考
作准用于推定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约定,作准约文分歧难消时考虑目的及宗旨
修订(只存在于多边条约中,全体缔约方通过协定改动部分内容)
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时国
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对于修订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在修订前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修订前条约
区分条约冲突
是否有修订二字
条约的保留
只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禁止情形
条约本身规定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准许范围内
保留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
条约明文准许保留,无需其他国同意
若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表明该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同意,则须经所有当事国接受
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约章,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不属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的效果
提出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条款
提出保留国与拒绝保留国不适用此条款
接受与反对国适用之前的条款
条约的缔结
签署
批准、核准
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条约的登记
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但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本身的效力
登记对抗效力
有关缔结条约的相关规定
《缔结条约程序法》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重要(和平、领土、异于我国法律)
友好合作
司法协助
引渡
全人常批准——国家主席批准并签署批准书——全人常公报
条约(协定)的加入和接受
加入——全人常或国务院决定
接受——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署接受文件
全权证书和授权证书
适用场合
全权证书——以国家、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
授权证书——仅仅以中央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
签署主体
全权——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授权——部门首长签署
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正职)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无条件不出具)
馆长(有约定除外)
大使
公使
代办
部门首长(有约定除外)
代表(有约定除外)
向联合国登记
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进行
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
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各个国际组织的章程办理
条约的要件
形式要件
条约文本
对条约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要件
实质性要件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
缔约权
依据其内部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的权限
赋予机关或个人时产生类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自由同意
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不属于自由同意
符合国际强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