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节:监理概述(基本知识)
监理工程师——公共课:概论,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涵义(什么是)、"建设工程监理”性质(特点)、法律支撑、法律责任等。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组织与协调,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三章-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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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监理概述(基本知识)
一、 “建设工程监理”涵义(什么是)
1. 定义
(1) 一句话概括:帮助业主管理施工阶段,完成建设。
(2)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
谁受谁委托
(3)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和合同
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
监理合同
依据是什么
(4) 在施工阶段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的服务活动
钱、质量、进度
信息、合同、安全
协调
从事什么活动
2. 解析涵义
(1) 实施前提是:书面订立的监理合同
(2)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3) 依据的补充内容
文件还包括:批准的初设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合同还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 实施范围
1||| 本质服务是:在施工阶段
2||| 相关服务在:勘察、设计、保修阶段
3||| 拓展服务:咨询服务
(5) 基本职责:三控三管一协调
3. 基本职责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 “建设工程监理”性质(特点)
1. 服务性
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仅代理建设单位管理活动的大部分
2. 科学性
结果论
3. 独立性
独立是基本前提
可以和设计单位是一家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
4. 公平性
是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矛盾了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法律支撑
1. 工程方面使用监理制度的范围
谁来强制
国务院
具体推行
条例
质量条例
重点
基础和支柱的大型项目
高科技项目
跨地区重点项目
大中型
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水电气热教体卫
成片
必须实行的
5万㎡以上
可以实行的
当地省住建厅规定,5万㎡以下
外国
其他工程
3000万以上
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生态
无论多少
学校
影剧院
体育场馆
概括记忆内容
1. 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
2.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
3. 无论多少钱、面积必须实行的
2. 明确监理职责
在现场的
总监
未经签字,建设单位1不拨付工程款,2不竣工验收
监理
未经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1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2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不能使用安装
不能进行下一步
安全条例
审查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标。
现场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
一般的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严重的
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
发现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让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让设计单位改正
实施工程监理的形式: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4.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四、 法律责任
一、 单位(监理单位)
1. 《建筑法》
(1) 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 直接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2) 转让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可以选择
一般: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2. 《质量条例》
(1) 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的
直接惩罚
责令停止或改正
罚款:合同酬金的1倍-2倍
可以选择
一般: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合同酬金的0.25倍-0.5倍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 串通/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签字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直接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100万元,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
造成损失的
构成犯罪的
(4) 有利害关系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10万元,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安全条例》
(1) 未对施组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 施工单位不整改不停止施工,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按照强标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10-30万元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刑法》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人(监理工程师)
《质量条例》
因过错
造成质量事故的
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5年内不许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条例》
未执行强标的
停止执业0.3-1年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