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包括行政强制法基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
编辑于2022-12-09 17:18:29 湖北省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3.扣押财务;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体现为:1.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2.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体现为: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体现在: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不得收取保管费;3.收支两条线;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体现在:1.陈述权、申辩权。(是一项基本权利);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法律救济权)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对设定行政强制的主要规定有:①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②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④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⑤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划分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在实践中应当加以区分。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要求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以上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于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这就是一种特别法的规定。此外,《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定。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 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三、冻结
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一些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冻结的账号和数额;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因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故意不告知,致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此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三、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此外,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第四节: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 违反《行政强制法》 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②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③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④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⑤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⑥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②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③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④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外,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金融机构 违反《行政强制法》 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②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③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④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存款、汇款,或者实施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 违反《行政强制法》 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人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