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2讲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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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一、支配权:又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征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包括支配权人之外的所有人。
②支配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
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二、请求权:又称为相对权、对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一)请求权的特征
①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特定性,请求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而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②请求权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来实现。
③请求权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以同一标的成立的若干请求权,可以相容共处,均为有效,彼此间不发生排斥。
(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以债权为依据,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力,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他人的财产“也包括“他人的劳务”。
注意:消耗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他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以物权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还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
3、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以占有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占有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与物权请求权相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内容;与物权请求权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①基于物权;②基于占有。
(1)物权返还请求权
需以”我是物权人“为依据。能够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的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大多数的物权均具有占有权能。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不能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包括:①抵押权人;②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
(2)占有返还请求权
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需在”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否则,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相对人需相对于返还请求权人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1)向并不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相对人不可能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实现;
(2)向有权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则将会受到占有人有权占有的抗辩,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样不能实现。
(四)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①物权;②占有。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相对人
(1)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
(2)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换言之,状态妨害人是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的控制能力的人。
三、抗辩权: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一)抗辩权与否认的区分
(1)抗辩权的特征:①抗辩权的主张,是以承认对方请求权的享有为前提;②抗辩权的主张,需以被请求一方另行提出抗辩事由为依据。我承认你有请求权,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你的请求。
(2)否认的特征:①否认的主张,以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享有为前提;②在否认情况下,被请求一方无需另行提出其他拒绝履行的事实依据。我不承认你有请求权。
(二)是否承认对方想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被请求一方”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
四、形成权: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选择权、撤销权等)
(一)形成权的行使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形成权的法律后果不能自动产生。
(二)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1、法律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2、法律未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
3、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之行使的,不作为也可以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三)除斥期间
形成权不能永远存在,受时间的约束。在民法上,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即为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反之,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五、权利的私力保护
(一)紧急避险
指为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不得不对较小的民事权益所做的牺牲。
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2、紧急避险的后果
(1)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引起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适当补偿;
(3)对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补偿。
(二)自助保护
1、自助保护的含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时,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2、自助保护的意义
如果构成自助,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不构成自助,则该行为构成侵权。
3、自助保护的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注意: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