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近代法学家史尚宽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70年。该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与民法法典,民法之法源,民法法规之种类,民法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物,法律行为,消灭时效等十七章。该书综合比较,衡以立法原则,并鉴于世界趋势而定取舍与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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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按照意思表示构成划分
单方行为(遗嘱、遗赠)
双方行为(赠与、买卖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
多方行为——共同行为、协同行为(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合资购物)
按照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划分
要式行为(主要是书面形式——遗嘱、商业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各种担保合同)
不要式行为(口头即可——买卖)
按照是否需要交付划分
诺成性行为
仅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买卖)
实践性行为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按照是否需要处分权划分
负担行为(债务负担新产生,无须处分权即可生效)
主要为签订合同(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乙私自将电脑卖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处分行为(产生权利效果变动的行为,须有处分权,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
买卖合同不影响电脑的所有权仍在甲,但如果丙是善意取得,则电脑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甲只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按照权利与义务构成划分
单务行为
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
赠与合同:赠与人存在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享受获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成但相应的义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双务行为
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卖方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方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卖方有权获得金钱,买方有权获得标的物。
其他
代理行为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效力
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虚假意思表示与通谋虚伪表示
违反强制性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
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补正(事后)
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①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合同处理
②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出卖人在被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合同认定有效
转换
在某项无效民事行为符合另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其成立后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如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内容类型与内容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效果,但可以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
可撤销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
效力待定
①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②无权代理;③债务承担;④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
追认权人:追认权、拒绝权
第三人:催告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