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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商法学的思维导图,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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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一、概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亦称商事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2)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一个部门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主体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即各种企业组织。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性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企业的对内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主题三、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1、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 私法: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公法:公司登记、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
2、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 大量任意性规范:经理人的设置及其职权的限制,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的计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特约条款的订立。 不少强制性规范:商主体的组织与财产状况,票据的种类及票据行为、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
3、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 商法中的程序规范最为典型的就是破产程序。
(二).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1、组织法: 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募集股份和公司债的手续 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公司机关的召集程序及议事方法。
2、行为法: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抗辩、追索 保险损害赔偿、重复保险分摊比例、保险金计算 证券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 船舶拖带、碰撞、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三).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四).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五).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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