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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课程主要介绍了物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的构成要件、所有权、物权行为理论、物权法基本原创
编辑于2023-01-01 16:52:55物权法学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
学理定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立法定义(《民法典》 第114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对世权 债权是对人权
民法中的权利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权中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 债权的行使需要他人配合,是相对权
物权的客体有特定性
物权的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 而是独立、存在、特定的物
物权的性质
对物关系说
对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对人关系说
折衷说
物权的分类
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立法分类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物权产生的基础)
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本权和占有
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既得物权和期待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财产归属法,实体法为主
主要体现为强行法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历史
物权的法定 物权的设定、变更、终止都需要法律规定
物的构成要件
物的构成要件
必须为可以为权利客体的物(可支配性)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为 有形物和自然力(控制性)
自然力只有在可以为特定人控制时才可为物
权利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可以成为物
在法律上可为私人支配(法性)
可满足人的需要(价值性)
独立存在(独立性)
物的部分与物,物的部分不可以单独转让
集合物
特定化(定性)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物进行位移,自然状态下移动, 不会造成其经济价值的重大减损
主物和从物
从物是独立的物,而不是物的组成部分
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原物和孳息
孳息的分类
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和其他非典型的担保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变动要件法定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待定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 也就是说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效力互不排斥、互不矛盾的物权
平等保护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登记
动产的交付
登记效力
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有对抗性)
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法定债权优先于物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新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
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质权和抵押权是融资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非费用性担保物权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概述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须由所有权人行使
请求权的相对人虚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相对人对物的占有需为无权占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物权
是一种救济权
是一种优先与债权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
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变动
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包括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物权的消灭
混同
抛弃
其他消灭原因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办理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经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子主题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的概念
物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物权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关系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 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即所谓的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 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分离原则)
债权行为的效力瑕疵不会对 物权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抽象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律后果
债权行为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已经完成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作为 其基础的债权行为的效力瑕疵而受影响
物权行为立法例
完全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的立法: 物权行为形式主义
完全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意思主义
折衷主义立法:债权行为形式主义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学理定义
在法律规定限度内,对物全面永久支配之物权
法条定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类型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
添附
善意取得
遗失物拾得
时效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全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立法目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础
复合性
一体性
专有所有权
概念
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的认定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支配可能性的建筑部分,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专有所有权的限制
专有部分不得与其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基地使用权之应有部分分离而为转移或设定负担
对专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筑物之正常使用及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应按照法定或约定用途使用专有部分, 不得擅自变更
共有所有权
概念
共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特征
共有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区分建筑物专有所有权人
共有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
共有所有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能请求分割
共有所有权的客体
成员权
概念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权和共有权不可分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形成的权利
成员权的内容
表决权
指定规约权
请求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
管理组织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人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