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大欺小、倚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习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6.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抢劫转化)
8.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对未成年罪犯
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罚金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