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孟献贵2022--总则编
孟献贵民法超话 主观题法条定位训练营 R民商法孟献贵的微博投票 隐私权,规定在《民法典》的?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
编辑于2023-01-05 15:13:47 广东民法-孟献贵
民法概述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法律地位、法律适用
自愿原则
不得强买强卖、虚假意思表示
公平原则
车位置换、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公平补偿
诚信原则
权利滥用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以主体论关系,而以行为论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
管理活动中的隶属性
非…之间
自己的
不产生私效的人身关系
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不产生私效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邀请看演出、到站叫醒、顺便清扫、无偿指路、志愿帮工、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
1爽约;2极力劝酒,造成损害,一般侵权;3酒后照顾,注意义务,侵权或补偿
要素
主体(自然/非法/法人)、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权-物和权/债权-行为/人身权-人身等)
民事权利
法定
人身、财产、综合
学理
支配权(对世、特定、直接、排他)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
简单形成权
撤抵追解否 选继遗(撤销、抵销、解除、否认、选择、继承、遗赠)
行权:明示(通知)、默示(行为)、沉默
除斥期间(法定-催告后30日,约定)
形成诉权
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请求权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的权利
债权
抗辩权
一时或永久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前提:1他人行使请求权;2承认他人有请求权
行权
原则:1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民法上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8、8≤限人≤18、18<完人
≥16、靠劳动收入的视为完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精神正常
效力
无人
无效
限人
有效
1纯获利;2与意思能力相适应
无效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如遗嘱、遗赠)
待定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如合同)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和外)、兄姐、其它)
无限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其他)
职责
维护利益、保护财产
资格撤销
1积极侵权(作为:性侵、遗弃、暴力。)
2消极侵权(不作为:怠、不理)
无监护权也存在抚养义务
资格的恢复
仅限父母、子女(故意的不能)
监护关系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一方死亡了
监护制度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父母)
离婚不影响监护
委托监护(父母太忙/按份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仅正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指定)
协议监护(外/祖父母协商)
指定监护(由两会、民政、法院)
有争议的,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临时监护人只能是组织
成年人意定监护
书面形式、完人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2年/公告3个月
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4/2/0年,公告1年或3个月
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之日视为死亡日
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四个“不一定”
关系
既符合失踪又符合死亡的,申请哪个宣告哪个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失踪,有的申请死亡,宣告死亡
法人
责任承担
设立中法人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受
法人不成立,设立人受,外部无限连带
以自己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法人不成立,设立人受,外部无限连带
存续中法人
超范围的有效,但禁限特无效
分类
法定
营利法人(登记)
公司制/非公司制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或成立)
公立学校、医院;律师协会
捐助法人(登记)
基金会、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地
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别
利润是否分配给成员
特别法人(成立)
一府两院、基层
学理
公法人
政府/特殊
私法人
社会法人(内部有成员)
营利/非营利
公司(有意思机关)
财团法人(内部无成员)
公益法人
基金会(民政登记、近似原则、公益法人、内设三会、捐助人知情权)
组成
内设机构
公司-权力、执行、监督、业务
基金会-决策、执行、监督
法定代表人
定主体
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代理人(其他人)
定行为(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
换主体(新法人一旧法人)
旧法人签的合同仍有效
非法人
个人独资、合伙人
补充的无限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
总分公司(有程序无实体)
属一家公司,补充的无限责任
母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两家公司,除非法人人格否认,产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与非法人
内外有别
区别:内部投资人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合同、遗嘱)
主体意思、效果意定、须具有相应能力
成立意思
单方(所有权抛弃、定遗嘱、遗赠)
多方
双方(赠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行为
效果意思
财务(定遗嘱、遗赠)
人身(结婚、收养)
效力
负担
债权行为
债权债务
不发生物权变动
处分
物权行为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发生物权变动
成立标志
诺成(合意)
践成(支付)
定金、借款、保管、借用
交付前可反悔
事实行为(侵权、创作)
法律意思、效果法定、无需具有相应能力
效力
有效(强公主意)
不违法、不背俗、有能力、意思真实
无效(强公主意恶)
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生育、姓名权、代孕
无人无效
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戏谑行为(说大话、开玩笑)、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
相互勾结、谋取私利、损害他人
无效、被撤销,应当恢复原状
效力待定
限人行为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无权代理(无权、越权)
可撤销(5年)
重大误解(自身原因,主要误解)
90天
欺诈(第三人原因,诱使)
故意告知虚假或隐瞒情况、信以为真(如冒充)
1年
第三人欺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撤
1年
胁迫
不正当预告,使恐惧、害怕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
1年
显失公平
利用处于危困、缺乏判断,暴力行为
1年
可撤销原则
或诉或裁
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自始有效,违约责任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失效)
附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必须自然发展,如不正当阻止或促成,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
必然发生的事实
当我活到100岁手表给你,是附条件
代理制度
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
意定代理(委托)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
隐名(不知相对人存在)
代理权滥用(有权代理)
自己代理(一身兼二职)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
原则上禁止、追认除外
恶意串通(吃里爬外)
私拿回扣
委托书内容5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被代理人签章
复代理(再委托)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但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紧急时为被代理人利益的也属有权
职务代理(商事代理)
代理人是员工,职权范围内(内外有别)
职权外,属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相对人举证(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盖章授权书或交易习惯))
不构成:1伪造的,2公司资料遗失、被盗,已公告或通知
诉讼时效(催促行权)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例外:存、券、资、救、人
存款本息、债券本息、缴付出资、救命钱(抚养、赡养、扶养)、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
登记制度
不适用
动产
普通动产(举证难、诉累、不利解决矛盾)
登记动产(不适用)
效力
诉讼时效期满后,成自然之债,抗辩权发生说(取得抗辩权,需一审期间主动提出)
自然之债:依然存在、但失去法院强制执行力、不构成不当得利
事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事前不行
明示或默示,重新计算
放弃多少算多少
诉讼时间
普通3年,涉外4年(知道或应当知道)
主观
最长20年(权利损害之日起)
客观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消除后再加6个月
中断(客观)
主张权利、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
重新计算3年
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