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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商业票据:法律渊源和法的分类:法的生效范围、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法律渊源。
编辑于2023-01-10 14:50:54 安徽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
法是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
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办法
xx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xx办法
法的生效范围
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时限
生效方式
生效时间
生效条件
终止方式
新法规定旧法废除
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不再适用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对该法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
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驻外使馆
境外飞行器
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
无论在国内、国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
属地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均应遵守中国法律
保护原则
子主题
(三)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典》→《保险法》
4.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客体
物权法:物 合同:行为
物
分类1
自然物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货币及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债券等)
分类2
有体物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
如权利等
人身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离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
(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但其价值并不在于物质载体本身,而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和其他精神因素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资产
(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内容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非意思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分类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法律主体
1. 自然人
1.1. 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2022年新增)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2)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自然人的住所(2022年新增)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有关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2022年新增)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22年重大调整)
(1)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
所有犯罪行为
≥14周岁,<16周岁
共8类,前2类有程度要求:
(1)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险物质罪
≥12周岁,<14周岁
限于列举的2类,且有程度要求、情节要求、核准追诉要求:
(1)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量刑
未成年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年人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残疾人
(1)又聋又哑的人
(2)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精神状态的人犯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2. 组织
3. 国家
3.1.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主体
1. 自然人
2. 组织
2.1.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1)公司制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营利法人: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法人的相关具体规定
法人制度是指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组织机构
(1)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法人机关,法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要独立参与法律活动,就必须产生出自己的团体意思,并能将自己的团体意思付诸实施,这一切只有通过法人的各种健全的组织机构才能完成。
(2)以营利法人为例,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如公司的股东会)、执行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如公司的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解散事由
不能活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例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终止原因
死了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2.2. 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原因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3. 国家
3.1.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了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可以由义务人主动承担,也可以经由权利人要求而义务人承担。
(1)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
(针对外部相对人)
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针对内部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主刑
管制
限制人身自由(3个月以上2年以下),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
有期徒刑
长期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实行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死刑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
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拘
行政拘留
拘役
刑事责任
罚
罚息 违约金
民事责任
罚款
行政处罚
罚金
刑法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人”
国家角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我国“财政部门”具体包括: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角度
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及管理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于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具体人员角度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主要种类
会计“事”
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人”
会计“事”
会计法律责任
票据法总论
票据的基本概念
票据的种类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银行本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票据行为
分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
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承兑签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因出票签章)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不在票面上签章,因此,只有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才代为支付票款;支票付款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只是票据关系人)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因背书、出票、保证签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
恶意取得
不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
有对价
享有票据权利
无对价
不得优于前手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抗辩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公示催告
申请人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公告期间
①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普通诉讼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支票
概述
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是在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支票正面“收款人”栏中记载的人。
种类
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
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
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划线支票
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只能用于转账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
预留签章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付款
提示付款
期限
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途径及手续细节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用于转账的支票
①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用于转账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签章
②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付款
(1)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 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2)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①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②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不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本票
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
收款人
种类及使用范围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可以背书
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可使用
不得背书
概要
出票
(1)申请、受理与交付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出票日期;
④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付款
期限
①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③银行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银行本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手续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退款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3)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汇票
银行汇票
概念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及使用范围
转账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可以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不得转让
出票申请、受理与交付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
期限
①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③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银行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手续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
向持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b.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
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b.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退款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说明该银行汇票已经在代理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银行也收到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那么,有可能发生代理付款银行和出票银行对同一银行汇票同时办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续,重复支付款项。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4)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
分类
(1)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为在汇票上记载的具体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出票
载体的选择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基础关系)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基础关系)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还应当同时具备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承兑
概念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
(1)按期提示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④汇票逾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事项
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
签章
③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殊规定
(1)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2)对基础关系的审核
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③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④对经审核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商业汇票的信息登记
(1)“纸票”电子化
①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②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③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贴现
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1)票据贴现的2个本质:
①背书转让;
②融资。
2)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独有的制度)。
贴现的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贴现利息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 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的收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
贴出人名称
贴出人签章
贴入人名称
贴现日期
贴现类型
贴现利率
实付金额
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化相关规定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票据行为
出票
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各重要记载事项的具体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名称的记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4)金额的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日期的记载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日为:
a.“壹”至“玖”
b.“壹拾”“贰拾”和“叁拾”
在其前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无权限人
伪造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原记载人
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承兑
背书
背书种类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部分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多头背书);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禁转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者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
贴现
票据保证
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逾期提示承兑、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追索。
付款人的审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追索权
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
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
保证人
追索顺序
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不能取得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其他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种类
主体角度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零余额账户
没开立基本账户,做基本账户
开立基本账户的,做专用账户
一般单位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
①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开户行所在地角度分类
存款人(单位或个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要求
备案制or核准制
基本存款账户
备案制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
核准制
特别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
专用存款账户
核准制
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备案制
其他
临时存款账户
备案制
企业
核准制
通常企业以外
子主题
结算方式
银行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主体的要求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