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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这篇导图分类告诉你它们应该怎么区分。
编辑于2023-01-11 16:02:07 广东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因损失而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范围
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已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结果。
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补偿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
实现方式
现金赔付
修理
更换
重置
损失补偿的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
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和古玩字画保险用定值保险, 其他险种基本上是不定值保险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是特例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只有单纯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近因原则的应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间接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都没有关于近因原则的明确规定
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即为近因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付赔付责任。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后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成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原因
基本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损害的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产生原因
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含义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要及时通知。
保险标的的转移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
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
投保人无需告知
危险程度降低的任何情况
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
根据保险单名是保证条款无需申报的事实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证
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
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强调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准确估计其承担的风险,而保证的目的则在于控制风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
情形
疏忽
误告
隐瞒
欺诈
后果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
情形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承诺给投保方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
条款无效力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费。
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的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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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发言
含义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民之友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禁止保险的反应。
弃权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
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明示表示
默示表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意义
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
人身保险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雇佣关系
财产保险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重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生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效力不受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让引起的。
保险法第49条第12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